UL Standard for Safety Electric Heaters for Use in Hazardous (Classified) Locations Ninth Edition; Reprint with revisions through and including November 15, 2007
这些要求涵盖在危险(分类)场所安装和使用的防爆、防尘燃和防尘便携式和固定式电加热器,I 类,1 和 2 区,A、B、C 和 D 组; II 级,1 区,E、F 和 G 组; II 级,2 区,F 组和 G 组;和 III 类第 1 和 2 部分,符合国家电气规范 NFPA 70。这些要求还涵盖在 I 类、1 区、IIA、IIB 和 IIC 组危险(分类)中安装和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地点。这些要求还涵盖经过研究可用于一种或多种特定气体或蒸汽环境(无论是否有附加 I 类组)的防爆电气设备。这些要求涵盖电空气加热器、电热水或蒸汽散热器以及额定电压为 600 伏或以下的电热板。这些要求还涵盖额定电压为 600 伏或更低、在压力不超过 100 psig (690 kPa) 下使用的油漆加热器。在超过 100 psig 的压力下运行的油漆加热器可根据这些要求和任何认为必要的附加要求进行调查。这些要求不包括医疗设备。这些要求涵盖仅在以下大气条件下使用的加热器: a) 最低环境温度为负50鳦(负58鸠); b) 氧气浓度不大于 21%(体积); c) 一个大气压的标称气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