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对项目勘验时所参照的《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已于2012年8月1日被《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替代,新标准对不超过5000吨/天,且所在地区5年风速小于24米/秒的水泥企业,要求的卫生防护距离为300米。所以被告勘验使用的标准应该是新标准而非已经失效的标准 被告环保部回应,应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的卫生防护相关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标准,不存在环保部无权管理的问题。...
原卫生防护距离系列标准针对不同行业,规定了在特定生产规模等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限值,但随着工业企业生产技术的进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排放情况及特征大气有害污染物与以前相比可能发生变化,每类行业规定一个限值,显然是不合适的。另外,包括垃圾填埋、垃圾焚烧等企业在内的许多其他行业企业,对周边环境带来的污染已受到公众的密切关注,但原卫生防护距离系列标准并未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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