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8月30日,为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3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授权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放生的具体办法。 修订草案二审稿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法规规定的野生动物: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2.陆生野生动物: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
增加“禁止将野生动物外来物种放归野外”的内容 穆东升委员说,近年来,擅自放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事件时有发生,对于我国的生态系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危害,建议在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增加“禁止将野生动物外来物种放归野外”的内容,将该款中“确需放归野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进行细化,修改为“因科学研究、生物防治、野生动物种群结构调节等特殊需要确需将其放归野外的,放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放生地省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他指出,“修订草案”明确了林业和渔业对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监管的主体责任,但在实际执行中,对两栖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因条块分割管理,极易造成监管交叉、保护不当和责任盲区等现象。而且从教育、管理、监督、保护、处罚等各环节综合保护的角度看,还涉及教育、工商、海关、畜牧、检验检疫、公安等多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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