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根据第C(2007)1929号文件的规定作出的,关于允许各成员国延长新活性物质,精苯霜灵,氟嘧菌酯,丙硫菌唑,螺螨酯,螺甲螨酯和磺酰氟法定授权的决议[内容与欧洲经济区(EEA)相关] 不是强制性中国国家标准,您可以免费下载预览页
找不到引用2007/333/EC-2007 欧盟委员会根据第C(2007)1929号文件的规定作出的,关于允许各成员国延长新活性物质,精苯霜灵,氟嘧菌酯,丙硫菌唑,螺螨酯,螺甲螨酯和磺酰氟法定授权的决议[内容与欧洲经济区(EEA)相关] 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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