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040.99 其他道路车辆装置 标准查询与下载



共找到 215 条与 其他道路车辆装置 相关的标准,共 15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助停装置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维修、保养、售后等内容。

Car parking aids

ICS
43.040.99
CCS
C3670
发布
2023-06-21
实施
2023-06-30

本标准规定了人车共用对向开合式通道闸机的术语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人车共用对向开合式通道闸机的生产和检验。

People and vehicles share the opposite opening and closing channel gate

ICS
43.040.99
CCS
C419
发布
2023-06-20
实施
2023-06-30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举升机的分类、要求、测试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汽车举升机。

Automobile lift

ICS
43.040.99
CCS
C3670
发布
2023-05-30
实施
2023-05-30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零备件的防锈包装等级、防锈材料要求、防锈包装和标志。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nti-rust packaging of vehicle spare parts

ICS
43.040.99
CCS
C3670
发布
2023-05-08
实施
2023-05-08

本文件规定了高速公路车距抓拍系统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Technical requirements and inspection methods of expressway vehicle-to-vehicle distance capture system

ICS
43.040.99
CCS
G544
发布
2023-05-04
实施
2023-05-04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轮毂轴承单元法兰套圈的术语定义、符号、基本结构示意图和代号方法、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质量承诺。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轮毂轴承单元法兰套圈的生产和验收。

Automobile hub bearing unit flange ring

ICS
43.040.99
CCS
C3670
发布
2023-04-28
实施
2023-04-30

本文件规定了高速公路车距抓拍系统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Technical requirements and inspection methods for expressway vehicle distance capture system

ICS
43.040.99
CCS
G544
发布
2023-04-20
实施
2023-04-20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用35MPa压缩天然气(简称CNG)加气枪的型式和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标志。 本文件适用于GB 18047要求的汽车用压缩天然气为工作介质,额定工作压力为35MPa(本标准所述压力均指表压),工作温度为-40℃~120℃的汽车用35MPa压缩天然气加气枪。

35MPa compressed natural gas (CNG) filling gun for automobiles

ICS
43.040.99
CCS
G544
发布
2022-12-15
实施
2023-01-01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用35MPa压缩天然气(简称CNG)加气口的型式和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标志。 本文件适用于工作介质为GB18047要求的汽车用CNG,公称工作压力为35MPa(本文件所述压力为表压),工作温度为-40℃~120℃的汽车用35MPa CNG加气口。

35MPa compressed natural gas (CNG) filling port for automobiles

ICS
43.040.99
CCS
G544
发布
2022-12-15
实施
2023-01-01

本文件规定了座椅液压可调阻尼器的术语定义、产品结构、尺寸和基本参数、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适用于大型乘用车、轻重型卡车及工程车辆使用的座椅液压可调阻尼器。

Automobile seat adjustable shock absorber

ICS
43.040.99
CCS
C3670
发布
2022-11-23
实施
2022-11-23

本文件规定了换电式纯电动重型卡车电池箱连接器的产品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识、包装、运输和存储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换电式纯电动重型卡车用电池箱连接器。

Swappable pure electric heavy-duty truck battery box connector

ICS
43.040.99
CCS
D4420
发布
2022-10-26
实施
2023-02-01

Test methods for remanufactured air compressors of commercial vehicles

ICS
43.040.99
CCS
发布
2022-08-26
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在役充电设施整体安全、用电安全、充电系统、消防系统、计量性能等方面的内容及要求,明确了检查组织实施,检查方法,检查结果,并编制了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安全检查表。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正常运营的在役充电桩的安全管理工作。

Safety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or charging piles in service

ICS
43.040.99
CCS
T 35
发布
2022-06-14
实施
2022-09-15

(1)明确定期检验项目、判据和方法要求,助推强制性标准落地,支撑政府管理制度落地实施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一部份: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的2006和2019版本,均只对定期检验进行了项目要求,对定期检验的方法未涉及,影响了强制性 规则对定期检验的指导性。2021年,交通运输部等四部门联合开展罐车治理专项工作,罐车治理工作方案中规定了高风险情形的判据,但目前标准对检验方法的规定尚不明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罐车治理工作的推动实施。制定本标准,细化、明确定期检验的项目,提供相应项目的检验方法,并与四部门罐车治理方案提供的检验依据进行衔接。为常压罐车罐体检验机构开展业务提供具体的指引,推动强制性标准和政府治理要求落地。 (2)规范检验工作流程,提升检验安全、完整水平 结合国内开展常压罐车罐体检验机构的经验和需求,尤其是部分地区的先进经验,本标准规范了检验工作的流程,细化了检验全过程的具体文件、判定等要求,并考虑了检验人员职业健康需求,进一步提升检验的安全开展和完整水平。 (3)细化明确了不同风险的处置要求,提升罐车本质安全水平 四部门的罐车治理方案仅对重大风险进行了要求,但对其他类型的风险,不同风险对应的检验周期要求等方面未进行规定。本规则对不同类型风险的确认方式、处置方式进行了细化,并对应了不同的检验周期,以充分跟踪罐体技术状况变化,提升罐车罐体本质安全水平。

Regular Inspection Rules for Metal Atmospheric pressure Tanks of tank Vehicles for Road Transport of Liquid Dangerous Goods

ICS
43.040.99
CCS
G543
发布
2022-05-23
实施
2022-05-31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用刮水电动机再制造的术语和定义、工艺要求、性能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贮存和运输。 本文件适用于汽车用刮水电动机的再制造。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remanufacturing of automotive components —Wiper motor

ICS
43.040.99
CCS
C3670
发布
2022-04-15
实施
2022-06-13

4 一般要求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应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b)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c)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d)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5 车辆及设备安全要求 5.1 车辆安全技术要求 车辆综合性能应符合 GB 18565 的要求。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应符合 GB 1589 的要求。 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 JT/T 198 规定的一级车况标准,且车龄不超过10年。 车辆的外观、罐体、车辆安全附件、车辆检测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车辆应安装定位系统,车辆安装的车载终端应符合 AQ 3004 的要求。 装载要求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m3,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m3,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常压容器罐体及其安装应符合 GB 18564.1 的规定,并应按原设计用途使用。 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5.2 车辆外观标志 车辆外观标志包括:标字、标色、色带、反光标识、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危险”标志牌、标志灯、安全告示牌等。 车辆前部左侧、尾部右侧应安装“危险”标志牌,尺寸 300 ㎜×165 ㎜;车辆喷涂、钉附或插槽固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应按GB 12268与所运载危险货物的类、项相对应。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配备危险货物标志灯,标志灯的材质、颜色、型号、尺寸及运输使用时放置位置应符合 GB 13392 的规定。 车辆后部和侧面应粘贴红、白相间的反光标识,反光标识的材料要求、粘贴位置及要求应符合 GA 406 的规定。 罐体两侧应沿罐体水平中心线两侧喷涂一条表示运输介质种类的色带,色带采用反光涂料。 罐体两侧后部色带的上方喷涂“罐体下次检验日期:XXXX年XX月”,字高应不小于200mm,字体为仿宋体,字体颜色为红色。 5.3 设备及安全防护要求 车辆应配备两套与运输介质相适应的防护面具和防护手套,放在驾驶室内便于取用的位置。防护面具和防护手套应符合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 车辆应配备不少于两只适用于运输介质的有效的灭火器。 车辆应配备导静电橡胶拖地带,且导静电橡胶拖地带与地面的接触长度不应小于2cm。 车辆从金属管路的任意两点间或任意一点到地线插头末端,管路内部导电部件及接地导电电路电阻不应大于5Ω。 罐式货车应配备导静电装卸软管,软管两端之间的电阻值不应大于5Ω。 6 车辆操作规范 6.1 基本要求 车辆的操作使用及维护保养要严格按照厂家提供的说明书的相应规定使用。  非专职人员不得操作液罐车。 罐体的维修需要到有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并由维修单位出具维修证明,严禁使用单位或个人对罐体进行自行维修。 车辆及罐体的出厂资料需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其设计使用年限。 6.2 装料 装料前必须处于有效的驻车状态,应额外设置轮胎挡块,并在车辆周围设置明显的警戒标识。 装料前必须将罐车的导静电装置与库区的静电装置有效连接。 装料前必须将海底阀、卸料阀及其堵盖完全紧闭。 装料前或上到罐顶作业时应提前将罐顶的升降护栏升起固定。 装料结束后,应关闭人孔盖并有效锁紧,收起静电装置和罐顶升降护栏。 装料结束后,车辆行驶时必须确保罐车的驻车完全解除。 罐车允许的装运介质与罐体材质相容,严禁混装。 没有防溢流系统的罐车,充装过程应注意控制液位避免溢出。 牵引车脱离半挂车的状态,多仓装料时,应从后仓装起。 6.3 运输 运输前应检查车辆的刹车系统、电路系统和其它装置,确保正常,驻车系统解除。 运输前应检查呼吸阀、安全阀等部件,确保能够正常工作。 车辆行驶过程中静电拖地带应与地面有效接触。 6.4 卸料 卸料前必须处于驻车状态,应额外设置轮胎挡块,并在车辆周围设置明显的警戒标识。 卸料前必须将罐车的导静电装置与库区的静电装置有效连接。 卸料前必须保证卸料软管与库区接头连接到位,卸料区域应放置好应急灭火装置. 卸料前或上到罐顶作业时应提前将罐顶的升降护栏升起并固定。 卸料前应保证罐内外压力平衡(罐顶需开启排气口),密闭卸料时需保证罐内压力平衡(尾气回收装置)。 卸料结束后,必须将软管内的残液导流干净,所有阀件和顶部排气装置恢复关闭状态。 卸料结束后,收起导静电装置、灭火装置等,车辆行驶时必须确保罐车的驻车完全解除。 卸料过程中遇到紧急状态时,可按下车辆尾部的紧急按钮关闭海底阀。 牵引车脱离半挂车的状态,多仓卸料时,应从前仓卸起。 车辆运输随温度的下降流动性变差、易凝固的介质时,卸料前可通过加热装置对介质进行加热。 6.5 维修保养 装运过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性液体的罐车,未经过专业洗罐单位清洗合格的罐车,严禁在罐车的任意区域焊接切割和进罐内作业。 罐车高温蒸罐处理时,必须拆下海底阀易熔塞和防溢流探杆。  按照厂家提供的使用手册和随车配件手册要求定期检查、更换装卸料系统的密封件和易损件。  按照厂家提供的使用手册和随车配件手册要求定期检查紧固件和关键部件,定期预紧更换。  6.6 应急处理 当罐车使用过程中海底阀处于开启状态,罐车或周边区域出现影响罐车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无法靠近卸料口区域的海底阀控制开关,可通过按下罐车尾部的紧急切断按钮关闭海底阀。 对空悬系统的罐车,罐车在停车状态下,车辆异常移动或后溜时,可通过拉出装在车辆侧部区域的双释放阀实行紧急制动。 对板簧悬挂系统的罐车,罐车在停车状态下,车辆异常移动或后溜时,可通过拉出装在车辆侧部区域的手控阀实行紧急制动。 当罐车发生紧急事故或气控系统失效导致海底阀无法正常开启的情况,需要开启海底阀卸料或将货物转至其它罐车,可通过拆下海底阀的易熔塞螺栓,应使 用 M12x50 的粗牙螺栓或等效的螺杆将海底阀顶开。 当车辆使用过程中因装卸料的气控系统漏气导致的车辆拖刹或无法行驶,可将油水分离器的压力调至 0 Mpa,临时将车辆移至安全区域。 7 车辆检验 7.1 车辆综合性能检验 在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检测资质的综合性能检测站,按 GB 18565 进行综合性能检验。 7.2 车辆外观标志及安全附件检验 车辆外观标志及安全附件检验,采用设备清点、目测检查、工具测量和查验等方法。 7.3 罐体检验 罐体检测应符合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常压容器罐体检测应符合 GB 18564.1 的有关规定,并经相关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明文件。罐体使用单位对罐体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检查记录至少保持2年。 罐体使用单位需配合检验机构对罐体进行定期检验,进行检验前需对罐体清洗,洗罐需到有资质的单位清洗,严禁乱排残液和污水,防止污染环境。 7.4 使用单位自检 使用单位需定期对车辆进行日常检查与维护,日常及每次出车前的检查项目与要求见附录A。 使用单位需对车辆进行周期性的保养维护,保养项目与要求见附录B。

Regulations on safe use of tank vehicles for road transport of liquid dangerous goods

ICS
43.040.99
CCS
G543
发布
2022-03-24
实施
2022-04-29

4 安全附件维护保养要求   4.1 基本要求 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定期为安全附件做日常检查保养,一、四季度每月检查两次(防冻结);其他二、三季度每月检查一次。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年度维护保养,并做好相关记录,保持安全附件的正常使用状态。 现场从事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需经过安全附件维护保养相关专业技能的培训方可进行作业,维护保养内容见附录A。 4.2 维护保养单位 维护保养单位是指从事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维护保养的组织。包括自行维护保养的使用单位和具有相应资格证的维护保养单位。自行维护保养的使用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a)有专职或兼职的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管理人员;有5台以上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的应设专职管理人员; b)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c)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 使用单位无能力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当委托具有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但应签订相应工作合同,明确责任。工作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维护保养的施工性质、内容,执行的标准和要求; b)维护保养起止日期和时间频次。维护保养周期每月不少于一次,合同期限一般应不少于 1 年; c)在故障响应时间、应急救援、配合重大活动等方面的约定; d)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维护保养单位应按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安全附件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对安全附件实施维护保养,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5 维护保养的工作要求 5.1 订作业指导书 维护保养单位应制订《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安全附件维护保养作业指导书》,保证其维护保养的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安全附件安全技术性能持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安全附件维护保养作业指导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安全附件的日常和年度维护保养的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 b)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安全附件维护保养施工作业安全措施。 5.2  编制维护保养计划和实施 维护保养单位应编制日常和年度维护保养计划。 维护保养单位应明确维护保养职责,按计划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安全附件维护保养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 5.3 故障和事故隐患的处理 维护保养单位在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安全附件维护保养时发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Specifications for maintenance of safety accessories of tank vehicles for road transport of liquid dangerous goods

ICS
43.040.99
CCS
G543
发布
2022-03-24
实施
2022-04-29

4 安全阀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罐体装设的安全阀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其材料应与充装介质相容,并应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安全阀应设置在罐体顶部,在设计上应能防止任何异物的进入。除设计图样有特殊要求的,一般不单独使用爆破片装置。 安全阀应能承受罐体内的压力、可能出现的危险超压及包扣液体流动力在内的动态载荷。 安全阀的排放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a)安全阀的排放能力应保证在发生火灾和罐内压力岀现异常等情况时能迅速排放; b)罐体完全处于火灾环境中时,安全阀排放能力应足以将罐体内的压力(包括积累的压力)限制在小于或等于罐体的液压试验压力; c)多个安全阀的排放能力应当是各个安全阀排放能力之和。 安全阀排放能力的设计计算,可参照GB 18564.1-2019附录C。 安全阀应有清晰、永久的标记,标记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a)设定的动作压力; b)设定的安全阀整定压力、排放压力及允许偏差; c)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标定爆破压力、爆破压力允差及制造范围; d)安全阀或爆破片的最小泄放面积及流道直径; e)根据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确定的爆破温度; f)制造单位的名称; g)需标注的其他内容。 4.2 公称通径和公称压力  阀门的公称通径应符合 GB/T 1047 的规定。 阀门的公称压力级应符合 GB/T 1048 的规定。 压力—温度等级按 GB/T 9124 的规定。 4.3 端部连接 法兰连接按 GB/T 9113,GB/T 17241.6,JB/T 79 或 JB/T 2769 的规定。 螺纹连接按 GB/T 7306.1~7306.2 或 JB/T 1752 的规定。 焊接端部按 GB/T 12224 的规定。 根据用户的要求,端部连接也可按其他标准的规定。 4.4 特定要求 整定压力应大于或等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05倍。 4.4.2 当充装介质50 癈时饱和蒸汽压大于0.01 MPa,且小于或等于0.075 MPa时,整定压力大于或 等于 0.15 MPa。 4.4.3 当充装介质50 C时饱和蒸汽压大于0.075 MPa,但小于0.1 MPa时,整定压力大于或等 于0.3 MPa。 4.4.4 额定排放压力小于或等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20倍,且小于或等于罐体的试验压力。 4.4.5 回座压力大于或等于整定压力的0.90倍。 5 试验  5.1 壳体液压试验  试验方法:封闭安全阀阀座密封面,在进口侧体腔部位施加试验压力,试验压力为其公称压力的 1.5 倍。 试验持续时间:试验压力应在要求的数值时保持足够长的时间,以便对各个表面和连接部位进行目视检查。试验压力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min。 试验要求:用适度纯净的水作为试验介质,试验时应排除阀体及试验管路内的空气。试验介质温度应在 5℃~52℃。试验时,阀门或其部件不应承受任何形式的冲击载荷,例如锤击。 5.2 动作性能试验 试验方法:试验方法按照GB/T 12242 的规定进行。 试验要求:测定动作性能时的整定压力应是所用弹簧设计的最小整定压力。用于空气或其他气体的阀门,可用蒸汽、空气或其他性质已知的气体进行试验。用于蒸汽的阀门,应采用蒸汽进行试验。用于液体的阀门,应采用水或其他性质已知的液体进行试验。 性能要求应符合: a)整定压力偏差不应超过±3%整定压力或土 0.015MPa 的较大值。 b)排放压力的上限应服从有关标准或规范的规定。 c)开启高度不得小于阀门制造厂标示的设计值。 d)阀门机械特性良好,如良好的回座能力,有无频跳、颤振、卡阻或有害的振动。 e)阀门动作的重复性良好。 5.3 排量试验 试验方法:试验方法按照GB/T 12242 的规定进行。 试验要求:用于排量试验的安全阀应是用于动作性能试验同一些的阀门,或是同样的阀门。阀门的状况应与进行动作性能试验时的阀门相同,即阀门的开启高度以及对带有调节圈的阀门其调节圈的位置应与动作性能试验时对特定通径的阀门在特定超过压力下所确定的相一致。当开启高度值在设计规定 的范围内时,取其平均值。 性能要求:安全阀的额定排量应不大于试验测定排量的 90%。当采用排量系数方法时,额定排量应按下列二者之一计算: a)理论排量乘以排量系数,再乘以 0.9; b)理论排量乘以额定排量系数。 6 安全阀的调整、维护和修理  安全阀的调整和修理,包括改变整定压力,应由安全阀的制造厂、制造厂授权的代表、或经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来执行。校验和维修安全阀要有相应记录,记录表可参考附录A和附录B。 修理安全阀所用的关键备件应由原制造厂提供;如果由授权的代理机构制造时,则应满足原零件的技术要求;所谓”关键零件”是指其设计状况对保证安全阀的性能具有关键性影响的零件,至少包括喷嘴(阀座)、阀瓣、阀瓣座、阀瓣芯、导向套、阀杆或阀杆组件、调节圈和弹簧。 如果要改变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应向制造厂询问阀门设计对改变后工作条件的适用性。制造厂应决定是否需要调换弹簧。只有符合制造厂标准的弹簧才可使用。负责变更整定压力的机构应给阀门装上标明整定压力和其他相关参数变化的铭牌。已变更的原始标志应划掉,但应保持可辨认。 该安全阀至少应通过试验来确认其整定压力和密封性, 一个标明负责修理机构的标牌应永久地安装在安全阀上(如果负责修理的机构不是阀门的制造厂,建议将标牌紧靠制造厂铭牌安装)。阀门试验满足要求后,负责修理的机构应对所有外部调节机构进行铅封。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safety valves of tank vehicles for road transport of liquid dangerous goods

ICS
43.040.99
CCS
G543
发布
2022-03-24
实施
2022-04-29

4    基本要求 罐体装设的紧急切断阀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其材料应与充装介质相容,并应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紧急切断阀不应兼作它用,安装紧急切断阀的法兰应直接焊接在筒体或封头上。 检验周期 结合罐车的使用检修情况,每年至少检验一次;检验周期不得超过12个月。 5 检验前准备 安全防护措施 罐车必须在指定地方停放,并熄火侯检,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车辆及罐体滑动或移动。 检验人员应了解罐体装运介质的特性,做好检验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清洗保洁措施 将罐体装运的介质排放干净。 罐体清洗干净,符合安全以及环保排放要求。 在罐体内装入足够检验用的水或其它无毒无害介质。 6 检验内容 外观检查 检查铭牌、阀体标志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紧急切断阀的阀体、结构是否满足有关规范的要求。 检查控制气管(油管)是否完好并无泄露。 检查控制源开关和操作开关以及紧急操作开关连接是否正确和完好。 对于多仓的罐车,应逐仓检查。 操作性实验 打开采用设计配置的启闭操作装置进行试验,试验次数不少于3次。紧急切断阀自始闭起,应在5s内闭止。多仓的罐车应逐仓试验,且每个紧急切断阀须符合要求。 打开机械阀门,检查是否有漏液。然后操作打开紧急切断控制源开关,打开操作开关液体完全流出,关闭操作开关记下紧急切断阀关闭时间。 再打开操作开关液体完全流出,关闭应急开关检查紧急切断阀是否关闭。 试验完成后,恢复原状态。 7 检验结论 检验完成后,得出检验结论,检验人员应及时在检验记录上签名。

Inspection operation rules for emergency shut-off valves of tank vehicles for road transport of liquid dangerous goods

ICS
43.040.99
CCS
G543
发布
2022-03-24
实施
2022-04-29

4 检测要求 油品运输汽车罐车清洗干净,罐体内不能存有残油。应停靠在一个不受阳光直接照射的位置接受检测。 5 检测设备要求 氮气加压系统。氮气加压系统能向罐体内加压至7kPa。 低压调节器。低压调节器用于控制高压气源压力,分度值≤20 kPa。 压力表。压力表测量范围(-6~6)kPa;最大允许误差≤±2.5%FS;分度值≤30 Pa。 油气管线检测接头。检测接头上装有可连接加压和抽真空软管的截止阀和排空阀,此外,检测接头还应与压力表连接。 真空泵。真空泵可以将罐体抽真空至-2.5kPa。 加压和抽真空软管。加压软管和真空软管内径(6~10)mm,能够承受低压调节器的最大压力。 泄压阀。泄压阀串联在管线中,能在压力达到7kPa和-2.5kPa时自动开启。 6 检测程序 对油气回收系统的相关部件进行检查,并作记录。 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限值检测(正加压)。 6.2.1 密闭性限值  见表1规定。 表1  密闭性限值 单仓罐或多仓罐单个油仓的容积V(L) 油气回收系统压力变动限值(kPa) V≥9500 ≤0.25 9500>V≥5500 ≤0.38 5500>V≥3800 ≤0.50 V<3800 ≤0.65 6.2.2 密闭性检测方法 向单仓或多仓汽车罐车的第一个油仓内充压达到4.5kPa,5min后记录的压力变动值应小于等于表1规定的限值,具体检测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a)检查罐体的所有压力阀和真空阀,以确保处于正常运作状态。 b)开启和关闭罐体顶盖。 c)将静电接地接头连接至罐体。 d)将检测接头与汽车罐车油气回收耦合阀连接。 e)将截止阀与泄压阀、加压和抽真空软管连接,将压力源与软管连接。 f)缓慢增加压力,将单仓汽车罐车或多仓汽车罐车的第一个油仓加压至4.5kPa。 g)关闭截止阀,使压力稳定。如压力不稳定,调节压力使其保持在4.5kPa,开始计时。 h)5min后,记录剩余压力。 i)计算压力变动值即初始压力(4.5kPa)减去剩余压力,并与表1规定的限值比较。 j)如果汽车罐车的多个油仓不互相连通,按照上述程序对每个油仓进行检测。 油气回收阀密闭性检测(正加压) 6.3.1 油气回收阀密闭性(正加压)限值 见表2的规定。 表2  油气回收阀密闭性(正加压)限值 单仓罐或多仓罐单个油仓的容积V(L) 油气回收阀压力变动限值(kPa) 任何容积 1.3 6.3.2 油气回收阀密闭性检测(正加压)方法 向单仓汽车罐车或多仓汽车罐车的第一个油仓内充压达到4.5kPa,关闭汽车罐车油气回收阀,打开泄压阀,再关闭泄压阀,5min后记录的压力变动值应小于等于表2规定的限值。具体检测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a)将压力源与加压和抽真空软管连接。 b)缓慢增加压力,将单仓汽车罐车或多仓汽车罐车的第一个油仓加压至4.5kPa。 c)关闭截止阀,让压力稳定。如压力不稳定,调节压力使其保持在4.5kPa。 d)关闭单仓或多仓汽车罐车第一个油仓的油气回收阀,将油气回收管线与油仓隔离。 e)打开泄压阀,将油气回收管线内的压力降至大气压。  f)关闭泄压阀,开始计时,5min后,记录油气回收管线内的剩余压力。  g)计算压力变动值,即剩余压力减去初始压力(0 kPa),并与表2规定的限值比较。 h)如果汽车罐车的多个油仓不互相连通,按照上述程序对每个油仓进行检测。 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限值检测(负加压) 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检测(负加压)限值 见表2的规定。 6.4.2 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检测(负加压)方法 对单仓汽车罐车或多仓汽车罐车的第一个油仓抽真空至-1.5kPa,5min后记录的压力变动值应小于等于表1规定的限值。具体检测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a)将真空泵与加压和抽真空软管连接。 b)缓慢将单仓汽车罐车或多仓汽车罐车的第一个油仓抽真空至-1.5kPa。 c)关闭截止阀,让压力稳定。如压力不稳定,调节压力使其保持在-1.5kPa,开始计时。 d)5min后,记录剩余压力。 e)计算压力变动值,即剩余压力减去初始压力(-1.5kPa),并与表1规定的限值比较。 f)如果汽车罐车的多个油仓不互相连通,按照上述程序对每个油仓进行检测。 7 检测结论 检测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对汽车罐车油气回收系统相关的部件检查以及密闭性检测都合格,则判定汽车罐车的油气回收系统检测合格。 所有检测结论中有一项(或几项)不合格,则判定汽车罐车的油气回收系统检测不合格。

Inspection regulations for airtightness limit value of tank car oil gas recovery system for oil transport vehicles

ICS
43.040.99
CCS
G543
发布
2022-03-24
实施
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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