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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燃气具用自动燃气阀总成 质量分级及“领跑者”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基础指标、核心指标和创新性指标。基础指标包括GB/T 37499-2019标准中相关性能指标。核心指标包括外部气密性、额定流量、关闭时间。创新性指标为将最小输出压力、回差、最小/最大输出压力比、压力的温度稳定性。
Quality classification and "Linpaozhe" evaluation requirements Automatic gas valve assembly for household gas appliances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ivil building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data monitoring system (revised)
Elevator Safety Internet of Things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Regulations for the management of river chief (lake chief) public signboards
本文件规定了燃气采暖热水炉(以下简称器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总体要求和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as-fired heating and hot water combi-boiler heating system —Gas-fired heating and hot water combi-boiler
4 基本要求 4.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a) 使用电站锅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 b) 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的(注1),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注2)使用 30台以上(含30台)电梯的; c) 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大型游乐设施的,或者10台以上(含10台)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 d) 使用客运架空索道,或者客运缆车的; e) 使用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大于50台(含50台)的。 注4-1: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指以特种设备作为经营工具的使用单位。 注4-2: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扬、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 4.2 管理人员 4.2.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并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特性等配备适当数量的安全管理员,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还应配备节能管理人员。 4.2.2 安全管理负责人 按照本文件4.1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4.2.3 安全管理员 按照本文件4.1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a) 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锅炉的; b) 使用5台以上(含5台)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c) 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 d) 使用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工业管道的; e) 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客运拖牵索道,或者大型游乐设施的; f) 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20台以上(含20台)的。 g) 除明确规定以外的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但是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 4.3 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相应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且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保证每班至少有1名持证的作业人员在岗。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4.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4.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参见附录A),并且应有效执行。 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需要设置时)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职责(需要设置时); 2) 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职责; 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职责; 5) 特种设备节能管理人员职责; 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职责; 7)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b) 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记录制度; c)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锅炉能效测试申请实施管理制度; d)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f) 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修理、报废等管理制度; g)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h)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i)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 4.4.2 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以及所使用设备运行特点等,制定操作规程。操作规程-般包括设备运行参数、操作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的内容见附录B。 4.5 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管理 4.5.1 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的内容 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参见附录C)和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台帐(参见附录D),并逐台建立特神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使用登记证; b)《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c)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管检验证书、 型式试验证书等; d)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e)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和定期检验报告; f)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g)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 h)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i)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节能技术档案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锅炉能效测试报告; b)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4.5.2 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管理及其保存期限 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应由专人妥善保管,档案的保存期限及要求按下列规定: a)本规范第4.5.1条安全技术档案 a)、b)、c)、d)、h)、i)项和节能技术档案a)、b)所列的证件、文件、资料和记录在特种设备使用期内长期保存,保存期限至设备报废为止; b)本规范第4.5.1条安全技术档案f) 、g)项所列的报告、资料和记录至少保存2个定期检验周期; c)本规范第4.5.1条安全技术档案 e)项所列的记录至少保存1个定期检验周期; d)本规范第4.5.1条安全技术档案 a)、b)、e)、f)、g)、h)、i)项和节能技术档案a)、b)所列的证件、文件、资料和记录的原件或复印件应在设备使用地保存,以便备查。 4.6 安全管理信息 4.6.1 信息收集 应建立渠道,定期主动获取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有关文件及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如:设备安全隐患或违规使用行为等),并应及时更新,确认其适用性。 4.6.2 信息传达 应将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有关文件及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在内部各层级之间及时有效地传达,并应将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或违规使用行为及时向相关责任人员通报。 4.6.3 信息沟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内部信息沟通的形式可以是会议、文件、公告、宣传报道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外部信息沟通,应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建立有效的联络、交流机制。 4.7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4.7.1 持证上岗 4.7.1.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相应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且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保证每班至少有1名持证的作业人员在岗。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4.7.1.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4.7.2 安全教育培训 4.7.2.1 应对上岗前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节能知识和作业技能。 4.7.2.2 应对在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至少每年进行2次安全、节能教育培训,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4.7.2.3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书面记录应经被培训人员签字确认。 4.7.2.4 应及时组织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参加复审培训。 4.7.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 应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并由专人妥善保管。档案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参见附录E); b)《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c)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4.8 使用管理 4.8.1 特种设备的选用、采购与安装 应选用取得相应设计许可单位设计的、符合本单位使用条件要求的特种设备,采购具有相应制造许可,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并且由持有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安装特种设备。 4.8.2 使用登记 4.8.2.1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需要进行调试运行的,在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8.2.2 特种设备发生下列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在重新投入使用前(需要进行调试运行的,在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a) 改造、重大维修的; b) 移装的; c) 变更使用单位的; d) 使用单位更名的; e)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 4.8.3 使用场所环境及特种设备标志 4.8.3.1 特种设备使用场所的条件,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及特种设备使用说明书限定的使用条件。 4.8.3.2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若使用场所环境许可,还应将特种设备登记编号喷涂在设备或机房、操作室显著位置上。 4.8.3.3 应设置特种设备使用状态标志。常见的特种设备使用状态标志有:在用、维修、停用、报废等。 4.8.3.4 在特种设备使用、维修等场所应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按GB 2894的规定。 4.8.3.5 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电梯显著位置进行下列标示: a) 使用标志; b) 警示标志; c) 安全注意事项; d) 服务、投诉、救援电话; 4.8.3.6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被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4.8.4 操作与管理 4.8.4.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操作,应执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离岗。 4.8.4.2 特种设备运行前、后及运行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对特种设备重要部位、仪表及其显示的参数进行检查和记录分析,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或取消其功能。 4.8.4.3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营前的试运行检查和例行安全检查,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并作出记录。 4.8.4.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 4.8.4.5 锅炉以及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锅炉水(介)质、压力容器水质的处理和监测工作,保证水(介)质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4.8.4.6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特别规定: a)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充装许可资质,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b)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并且落实充装前、充装后的检查与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不得错装、混装介质; c)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并且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体安全使用指导,为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建立充装档案; d) 禁止充装永久性标记不清或者被修改、超期未检或者检验不合格、报废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不得充装未在充装单位建立档案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 e)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管理信息系统,对气瓶的数量、充装、检验以及流转进行动态管理; f) 鼓励气瓶充装单位利用二维码、电子标签等技术对气瓶迸行信息化管埋。 4.8.4.7 起重机使用单位负责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顶升行为,并对其安全性能负责。 4.8.5 使用记录 应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晰、标识明确,并由相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签字确认。使用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b) 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c)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d) 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8.6 安全工作会议 4.8.6.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不定期召开安全隐患整改专题会,督促、检查、落实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工作。 4.8.6.2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 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4.8.7 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状况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记录,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法律对维护保养单位有专门资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维护保养。鼓励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化、社会化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4.8.8 自行检查 为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和特性进行定期自行检查。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定期自行检查的时间、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及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 4.8.9 定期检验 4.8.9.1 应按照区域覆盖原则,选择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4.8.9.2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包括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4.8.9.3 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4.8.9.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应提前进行定期检验: a) 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对内部状况有怀疑的; b) 多次发生故障,经自行检查确认故障的存在影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 c) 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特种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 d) 停止使用1年以上,重新启用的。 4.8.9.5 应选择相关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安全阀、压力表及温度计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检定)。 4.8.9.6 锅炉水(介)质定期检验应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到现场抽样检验。 4.8.9.7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或电网调度批复机组设备检修计划周期进行适当调整,但应在定期检验报告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提出申请,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检验周期。 4.8.9.8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8.10 改造、维修 应在改造和重大修理前向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并选择取得相应改造、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的改造和维修工作。 4.8.11 隐患排查与异常情况处理 4.8.11.1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4.8.11.2 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的,作业人员或者维护保养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埋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查明故障和异常情况原因,并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停止运行,安排检验、检测,不得带病运行、冒险作业,待故障、异常情况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4.9 特种设备风险管理 4.9.1 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分类及管理 4.9.1.1 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分类见《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9.1.2 应将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建档,将重点监控设备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9.2 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 4.9.2.1 应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与其有关的危害、影响和安全隐患,并作出有效响应,避免或降低危害的后果和范围,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参见附录F)。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应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9.2.2 应配备必要的事故应急工器具。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其他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事故应急救援人员。 4.9.2.3 应履行下列义务: a) 对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知岗位上可能遇到的紧急情况及应采取的措施; b) 按照本文件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1次;其他使用单位可以在综合应急预案中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内容,适时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从而验证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应急准备工作及事故应急响应的有效性、充分性和适宜性; c) 应针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过程中暴露的问题进行记录、总结,同时,应借鉴外界的相关事故案例,及时修订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10 事故报告与处理 4.10.1 事故分级和界定 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的分级和界定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10.2 事故报告与处理 4.10.2.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救,疏散、撤离有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配合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4.10.2.2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b) 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c) 已经采取的措施; d) 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e) 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4.10.2.3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 4.10.2.4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现场制作视听资料。 4.10.2.5 事故调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4.10.2.6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特种设备及事故相关的情况或者资料,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4.10.2.7 事故发生单位应制定、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4.10.2.8 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经过进行记录,内容包括: a) 事故名称、事故等级、发生事故时间; b)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c)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 d) 事故原因分析、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4.10.2.9 做好事故材料的归档工作,将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如事故经过记录、事故调查报告等)归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Basic requirements for management of special equipment service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行政单元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亦可供相关部门校核县域城镇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低碳水平。设区城市的下辖区、市编制相关规划,可参照本标准。 《标准》在分析总结现有的城镇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相关标准的基础上,明确了县域城镇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提出了县域城镇公共服务设施低碳配置的基本单元、内容与数量以及选址方法。 《标准》已应用于《唐山市丰南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项目编制过程,对于提升以低碳为导向的县域城镇典型设施控碳配置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Standard for low carbon allocation of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in county towns
本文件规定了燃气采暖热水炉(以下简称“采暖炉”)“领跑者”标准评价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及等级划分。
Assessment requirements for forerunner standard——gas-fired heating and hot water combi-boilers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设计、组件和性能、安装和调试、验收、维护管理等。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natural smoke exhaust windows
本文件规定了畜牧养殖用翅片管散热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使用说明书、标识、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畜牧养殖用翅片管散热器的生产、销售。
Finned Tube Radiator for Livestock Farming
本文件规定了中小型餐饮场所厨房用燃气安全监控装置的术语和定义,分类,结构、材料和燃气连接,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安装和操作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Kitchen gas safety monitoring device for small and medium-sized catering establishments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及符号、保温系统设计、制冷系统设计。
Design standard for thermal insulation and cooling system of indoor ice and snow venues
本标准规定了无火焰甲醇取暖器的术语和定义、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甲醇为燃料的无火焰甲醇取暖器。本标准为无火焰甲醇取暖器技术要求提供了指南,适用作监管机构检查或认证机构评定活动的要求,并阐明能符合该标准要求的各种可用的方法和途径。 本标准涉及的无火焰甲醇取暖器技术热效率是现有技术的三倍,且具有不燃烧、高转化率、绿色排放、本质安全的特点。无需管网铺设、电力改造,可直接入户使用。有望解决目前农村取代燃煤取暖改造工程,尤其在无天然气管网和电力改造不便的地区推广使用。该技术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对我国从传统能源过度到非传统能源提供了有效途径。
Flameless methanol heaters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采暖热水炉(以下简称器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及其参数、材料和结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警示和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
Gas-fired heating and hot water combi-boilers heating system — Gas-fired heating and hot water combi-boilers
本标准着重试验产品的整机运行可靠性,试验时是整机模拟实际状况运行,各个零部件间都有相互协同,并带有负载,能体现产品实际使用状况。
Reliability requirements for gas fired heating and hot water combi-boiler
本标准对燃气采暖热水炉用集成水路的密封性、旁通性、水流感应装置性、限流性、水阻性能、及耐久性等性能做出了相关要求
Hydro-block for the gas-fired heating and hot water combi-boiler
本标准对NTC温度传感器的热敏阻止特性、电阻温度特性、电气安全性能、及其机械特性做了相应的技术要求。
NTC Temperature sensor for the gas-fired heating and hot water combi-boiler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GB/T 13611中规定的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的燃气采暖热水炉用自动燃气阀总成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分组、结构和材料、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安装和操作说明书及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标明的最大工作压力在10 kPa以下,公称直径不大于DN 50的燃气采暖热水炉用自动燃气阀总成。 本标准不适用于手动阀门,以及电动的球阀、闸阀等阀门。
Gas valve for gas-fired heating and hot water combi-boilers
该标准规范了以太阳能热水单元、空气源热泵单元与燃气加热单元集成应用的供暖热水系统的安全性、技术要求以及相关的验证测试方法。对热源之间以及热源与负荷侧的水路联接进行具体规定,提高了标准的可操作性,对于多种热源装置的集成系统的热源之间的协调给出了规范,并提出了合理考虑其技术经济性平衡的选择准则。
multi-energy integrated gas-fired heating and hot water system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采暖热水炉供热系统售后服务机构的评价项目和水平等级确定方法,以及资质、人员、工具、配件、管理系统、工作质量等评价内容和方法,并结合售后服务人员评价的需要,提供了售后服务案例、操作指引和人员测试样题库等参考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燃气采暖热水炉制造商签约售后服务机构评价;暖通集成商及其签约售后服务机构评价;特约服务商售后服务机构评价。
Evaluation of after-sales service agents of gas-fired combi-boiler heating syst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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