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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解析】乌云小议蓝月亮“荧光增白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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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11-07-01 10:58:46/ 个人分类:行业资讯
乌云小议蓝月亮“荧光增白门”
一场闹剧,牵出众多漏洞
人们的生活危机四伏,小到镉米,大到膨胀剂西瓜,最近又爆出蓝月亮洗衣液含致癌物质荧光增白剂。近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接二连三,一方面说明中国商人为了赚钱无所不用其极,另一方面则表明中国的检测技术日益提高,能将很多以前无法检测的物质检测出来。
当然,我们这次说的是“蓝月亮”的洗涤产品,在此前的印象中,她一直是很好的牌子,不管是从之前的实验室分析、实验室管理或是现在的工作,她一直陪伴着我——蓝月亮洗手液(怕怕!不知道洗手液里面有没增白剂)。
本次事件应该是源起今年3月份(可能更早),当时王峰(北京一个消费者)将购买的蓝月亮洗衣液(深层洁净亮白增艳包装和深层洁净包装)送到了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检测,检测发现该洗衣液中含有荧光增白剂。话说检出增白剂并不奇怪,因为本身就添加了,如果未检出才奇怪。此事经我们的王海同学微博上一播就炸开了锅。
蓝月亮因此声名大噪,关于此事的新闻也越来越多,但基本都大同小异,本人在此对以下几点发表下个人看法:
1. 关于检测合格的问题
没有看到王峰的报告,也没看到蓝月亮所谓权威机构的报告,就算蓝月亮产品的检测结果都符合QB/T 2953-2008的要求,并不代表它对人体无害。毕竟这个啥增白剂是个有毒有害物质,就算有合格报告也不能把我们老百姓当三岁小孩,说那是无毒无害的。
说到这里,我不得不想起前不久的血铅事件,德清海久电池公司造成血铅污染,说是因为职工未按规定洗澡——这个理由未免太雷人了,就算你拥有合格报告,就算你后台再硬,拜托能不能找个科学点的礼物?
看来,合不合格跟健不健康是两回事,大家千万别被蒙了!
2. 关于专家言论
专家言论,我们早就见识过了,一般专家粉末登场都是放屁——为啥他们喜欢,因为放屁不违法。
这次事件也有专家回应,大家都看到了,也不买账,我在这里就不说他了。不过让我想起最近关于乳品标准的事,大家还记得那个啥乳协理事金海说的话吗?不记得我这里回放一下:
我认为检测标准一定要符合中国国情。中国奶业,作为一个产业发展才有十几年。十几年时间里,大部分中国人从无奶喝变得人人都能喝上奶了,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一头奶牛从培育到产奶,需要三年时间。培育一个奶牛品种,用现在最先进的手段去努力,也要20年,以前则是40年。
现在有人就盯着国外的标准,我就很奇怪。西方国家奶业发展有100多年的历史,他们现在的标准是高,但怎么不去看看美国80年代、70年代的标准。如果我们的检测标准明天就向国外看齐,那80%的牛奶得倒掉,奶农要破产,我国大多数消费者也就喝不到牛奶了。
哎呦、我去!这个问题严重了,按他的说法,中国人没牛奶喝就活不了了——难道中国5000多年的历史都是一部壮观的喝奶史?
看到没,这就是专家之言。
3. 关于标准问题
如果单从QB/T2953-2008《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来说,限量添加标准中规定的两类荧光增白剂是符合标准要求,也就是合法。
根据该标准,符合标准5.2条款的要求添加荧光增白剂是可以添加的,蓝月亮称其添加的是CBS-X荧光增白剂,在标准中有列出。
不过悲催的是,该标准仅仅是一个推荐标准,即里面对增白剂的限量仅作为参考(非强制要求),所以厂家加多少只有他们自己知道。
我们再看看另外几个标准GB/T 13171.1-2009《洗衣粉(含磷型)》、 GB/T 13171.2-2009《洗衣粉(无磷型)》两个标准未提及荧光增白剂,这里就有两个不同的理解:Ø正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刑法基本原则),标准更加不用说。也就是可以添加,同时GB/T 13171只是推荐标准,更何况有QB/T2953-2008作为依据;Ø因为蓝月亮提到国际/地区上很多国家都允许使用荧光增白剂,在这引用欧盟REACH法规的一个理念——只要未能证明某物质是无害的,那它就是有害的。既然标准未提及,即理所当然认为不能添加,这么来说,添加增白剂就不符合标准要求,何况它是有害的。 再看GB 9985-2000《手洗餐具用洗涤剂》3.3条款规定不得检出荧光增白剂。
我不得不感叹——同样是用于洗涤,同样会接触人体,不同标准的差别还真大!不过这也证明了伟大的哲学理论——矛盾是对立存在的。
3. 关于产品包装
王海同学指出,蓝月亮的产品包装没有明确标示出使用荧光增白剂及其危害情况,这个应该大部分添加过的洗涤产品都没标注清楚。想想中国的法制还没到欧美那么完善的情况下,谁会把一个可能对销量有所影响的东西写清楚呢?
洗涤产品标识和包装依据的标准是QB/T 2952-2008《洗涤用品标识和包装要求》,但是这也只是个推荐标准,也就是说厂家可以不执行。
4. 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
在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中,荧光增白剂的编号是HX82,属于化学毒物。将这个分类表引为本次事件的一个法规/标准依据,在中国当下的情况说服力还不够强,可能无法说服大法官,仅能作为参考。
不过它倒给了我们老百姓一个提醒,也吓到了我们。
至于事件中提到的其他东西,比如广告就不解释了,这是通病,只能说广告是不能信,至少不能全信。因此得出如下结论1.合格与健康是两回事,别只会拿合格报告说事;2.专家老喜欢放屁,因为放屁不违法;3.中国标准混乱不堪,每次都以符合国情为借口;4.众多标准被玩弄于大企业的鼓掌之中;5.广告绝不能信,至少不能傻到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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