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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构件的耐火试验

上一篇 / 下一篇  2022-08-15 15:48:50/ 个人分类:建筑防火

建筑火灾发展到轰燃阶段后,其中所有的可燃物几乎都将发生燃烧,室内温度一般都有几百度,有时还可能超过1000℃。因此建筑构件应具有足够强的承受火灾高温的能力,这种能力用材料的耐火极限表示。多个火灾案例表明,耐火性强的建筑物不仅为人员安全疏散提供了条件,从而大大减少火灾中的伤亡,而且有助于建筑物的火灾后修复。

建筑物的耐火极限是指在火灾过程中,建筑构件能够继续起到隔离层或结构组件作用的极限能力。

建筑物发生火灾时,温度随着时间变化,形成火灾过程中的时间-温度曲线。实际火灾的时间-温度曲线各不相同,但为了把握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必须人为规定一种能模拟一般火灾规律的标准温升条件,即为时间-温度标准曲线

对于升温条件,不同使用性质和功能的建筑,火灾类型可能不同,因而在建筑构件的标准耐火性能测定过程中,受火条件也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的火灾类型确定不同标准的升温条件。

根据《GB 50016-2014(2018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我国对于以纤维类火灾为主的建筑构件耐火试验主要参照 ISO 834 标准规定的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试验;对于石油化工场所、通行大型车辆的隧道等以烃类可燃物为主的场所,结构的耐火极限采用碳氢时间一温度曲线相适应的升温曲线进行试验测定。

对于不同的室内建筑构件以及分隔材料,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也不同。比如承载构件(柱、梁等)考察稳定性;分隔构件(防火门、窗、非承重墙等)考察完整性和隔热性;承载分隔构件(承重墙、隔断地板等)考察稳定性、完整性和隔热性。因此,对于不同的建筑结构或构、配件,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和所代表的含义也不完全一致。详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系列GB/T 9978.1~GB/T 9978.9。



《GB/T 9978.1-2008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1部分:通用要求》


耐火极限的定义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

试件的耐火性能应从以下一个或多个方面进行性能判定。

■   失去稳定性:

构件在试验过程中失去支持能力或抗变形能力,判定试件失去稳定性的参数是变形量和变形速率。


■   失去完整性:

试件发生以下任一限定情况均认为试件丧失完整性。

 棉垫被点燃

 6mm直径的缝隙探棒可以穿过裂缝且滑行150mm,或者25mm直径的缝隙探棒完全探入。

 背火面出现火焰并持续时间超过10s.

失去隔热性:

试件背火面温度温升发生超过以下任一限定的情况均认为试件丧失隔热性。

 平均温度温升超过初始平均温度140℃

 任一点位置的温度温升超过初始温度(包括移动热电偶)180℃(初始温度是指试验开始时背火面的初始平均温度)。


判定准则

  隔热性和完整性对应承载能力

如果试件的“承载能力”已不符合要求,则将自动认为试件的“隔热性”和“完整性”不符合要求。


■  隔热性对应完整性

如果试件的“完整性”已不符合要求,则将自动认为试件的“隔热性”不符合要求。


SGS已具备国标、欧标、美标、澳标等各国耐火标准测试能力,常见测试标准:

 GB/T 9978

 GB/T 7633

 BS 476 (20-24)

 EN 1363

 EN 1364

 EN 1365

ASTM E119

NFPA 252

 UL10b & UL 10C

 ASTM E814

 ASTM E1966

 UL 263

 UL 1709

 ISO 834

 AS 1530.4

 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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