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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指南(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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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文件
GUIDANCE NOTES
GD02-2023
中国船级社
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指南
2023
2023 年 2 月 1 日生效
北京目录
第 1 章 通 则...................................................................................................................................................3
1.1 目的和适用范围............................................................................................................................... 3
1.2 定义....................................................................................................................................................3
1.3 船舶防污底系统控制要求............................................................................................................... 4
1.4 附加标志........................................................................................................................................... 5
第 2 章 船舶检验.............................................................................................................................................6
2.1 一般要求........................................................................................................................................... 6
2.2 检验申请........................................................................................................................................... 6
2.3 初次检验........................................................................................................................................... 7
2.4 附加检验........................................................................................................................................... 8
第 3 章 防污底系统证书.................................................................................................................................9
3.1 证书签发和签署............................................................................................................................... 9
3.2 证书失效和恢复............................................................................................................................... 9
附件 1 防污底系统取样和分析方法........................................................................................................... 10
附件 2 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2001 年)修正案............................................................ 32
2第 1 章 通 则
1.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1 本指南旨在规定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要求,确保船舶及其所应用的防污底系
统满足适用的相关规定要求。
1.1.2 本指南适用于以下情况的检验:
(1)船舶申请签发和/或签署防污底系统证书的检验;
(2)船舶申请中国船级社(CCS)绿色生态船舶环境保护子要素附加标志
AFS/AFS+的检验。
1.2 定义
1.2.1 就本指南而言,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1)防污底系统:系指用于船舶控制或防止不利生物附着的涂层和油漆、表面处
理、表面或装置。
(2)规定要求:系指如下公约、规范和其他接受的标准:
① IMO《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简称AFS公约)及其
修正案(本指南附件2);
② CCS《绿色生态船舶规范》;
③ 适用的船旗国要求或区域性法令(如,欧盟 (EC) No.782/2003法令以
及其修正案。
(3)防污底系统证书:系指证明应用于船舶的防污底系统满足相关规定要求的正
式文件。证书分通用格式、欧盟格式和中国格式三种,如下:
① 通用格式包括:
a.《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格式CAF)及《防污底系统记录簿》(格式
RAF)适用于悬挂所有除中国旗以外其它接受AFS公约的船旗国国旗的船
舶;
b.《防污底系统符合证明》(格式SAF)及《防污底系统记录簿》(格式
RAF)适用于悬挂未接受AFS公约的非欧盟成员国国旗的船舶;
② 欧盟格式《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格式CAF(EU))及《防污底系统记
录簿》(格式RAF)适用于悬挂未接受AFS公约的欧盟成员国国旗的船舶;
③ 中国格式《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格式CAF(CHN))及《防污底系统记
录簿》(格式RAF (CHN)) 适用于悬挂中国旗的船舶。
(4)防污底系统记录簿签署页:系指当船舶防污底系统进行附加检验后而对证书
记录进行签署的正式文件。对1.2.1(3)定义中使用欧盟格式证书的船舶,应使用欧盟
格式的证书记录签署页(格式RAF-E(EU)),对使用通用格式证书的船舶,应使用通
用格式证书记录签署页(格式RAF-E),对使用中国格式证书的船舶,应使用中国格式
证书签署页(格式RAF-E(C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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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初次检验:
系指为授予 CCS 绿色生态船舶环境保护子要素附加标志 AFS/AFS+
和/或船舶投入营运之前或首次向 CCS 申请签发《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或《防污底系
统符合证明》时的检验,以确认符合相关规定要求(1.2.1(2))。
(6)附加检验:系指船舶防污底系统全部更换和替代时,或当其修补范围超过 25%
及或以上时,或船舶发生重大改装时进行的检验,不包括简单的维护保养,如碰擦码头
后的补漆。
(7)申请方:系指申请 CCS 进行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的船东、船厂或公司。
(8)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诸如管理者或光船承租人,
他们已从船舶所有人处接受船舶营运的责任,同意承担国际安全管理(
ISM)规则规定
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1.3 船舶防污底系统控制要求
1.3.1 船舶防污底系统关于有机锡化合物的控制要求:
(1)所有船舶不应使用(施涂)或重新使用(施涂)含有作为杀生物剂的有机
锡化合物的防污底系统。
(2)对于现有船(不包括2003年1月1日前建造并在2003年1月1日或以后未曾
坞修的固定或浮动平台、浮式储存装置、浮式生产储存和卸货装置),应采取以下两种
控制方式:
① 在2003年1月1日及以后或主管机关规定的之后日期及以后,施涂的含
有机锡化合物的有害防污底系统应予以去除;
② 在2003年1月1日以前或主管机关规定的之后日期以前,船舶施涂的含
有机锡化合物的有害防污底系统应予以去除,或者用一个封闭涂层覆盖
不符合防污底公约要求的防污底系统,以防止有机锡化合物的渗出。
(3)可允许少量起化学催化剂作用的有机锡化合物(例如单基和二基代有机锡
化合物)存在。从实践看,作为催化剂的有机锡化合物在每千克干漆中的锡总含量不应
超过2500mg。
1.3.2 船舶防污底系统关于西布曲尼(CAS号:28159-98-0)的控制要求:
(1)自2023年1月1日起,船舶不应使用(施涂)或重新使用(施涂)含有
西布曲尼的防污底系统;
(2)2023年1月1日,在其船体或外部构件或表面的外部涂层中含有西布曲
尼的防污底系统的船舶(不包括2023年1月1日前建造并在2023年1月1日或以后未曾坞
修的固定或浮动平台、浮式储存装置、浮式生产储存和卸货装置),应在2023年1月1日
之后的防污底系统下一次计划更新时,但不迟于船舶最后一次应用含该物质的防污底系
统后的60个月,清除防污底系统,或者用一个封闭涂层覆盖不合规的防污底系统,以防
西布曲尼(
cybutryne)分子式:C11H19N5S,市场上有“
Irgarol 1051”等其他称呼。止西布曲尼的渗出。
(3)防污底系统中西布曲尼的含量不应达到具有生物杀灭效果的水平。当从
船体取样时,每千克干漆中西布曲尼平均含量不应超过1000mg。当从防污底湿油漆
容器取样时,每千克干漆中西布曲尼平均含量不应超过200mg。
1.3.3 对于申请签发防污底系统证书的船舶,上述1.3.1和1.3.2控制措施要求的实施
时间应满足防污底公约的要求或者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要求(如有)。
1.3.4 防污底系统生产厂应持有CCS工厂认可证书或等效证书,并提供生产厂证明。
1.4 附加标志
1.4.1 根据船东申请,按本指南第2章进行检验,并确认符合CCS《绿色生态船舶规
范》第3章第3.5.1条有关防污底系统的相关要求,授予绿色生态船舶环境保护子要素附
加标志AFS/AFS+
可以预期,剩余的防污漆在船体表面的分布并不均匀。由于船体设计和在漆使用寿命期间海水的作用,漆膜可能
没有被均匀侵蚀,船体的某些部分可能仍然残留一些漆,其他部分可能没有留下任何漆膜。因此,从船体表面采集
的简单样品应能代表所使用的防污底系统。西布曲尼的平均值不应超过 1000 毫克/每千克干漆。低于这个水平,任何
剩余的西布曲尼预计不会对海洋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5第2章 船舶检验
2.1 一般要求
2.1.1 防污底系统检验包括初次检验和附加检验。检验应确认船舶防污底系统完全符合
相关规定要求。
2.1.2 签发防污底系统证书的检验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4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不包
括固定或浮动平台、浮动储存装置(FSUs)和浮式生产储存和卸货装置(FPSOs)。
2.1.3 船长为24米或以上,但小于400总吨的国际航行船舶(不包括固定或浮动平台、
FSUs和FPSOs),应持有一份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所有人授权代理签署的《防污底系统
声明》,声明所用防污底系统符合相关规定要求。适用AFS公约的船舶,《防污底系统声
明》应采用AFS公约附则4附录2格式,未接受AFS公约的欧盟成员国,应采用欧盟
782/2003法令附则3格式。
2.1.4 所有船舶,包括 2.1.2 和 2.1.3 不适用的固定或浮动平台、浮动储存装置(FSUs)
和浮式生产储存和卸货装置(FPSOs),按本章进行检验且符合 1.4.1 相关要求,授予绿
色生态船舶环境保护子要素附加标志 AFS/AFS+
2.1.5 对于受 AFS 公约修正案附则 1(MEPC.331(76)决议)影响的船舶(系指 2023
年1月1日在其船体或外部构件或表面的外部涂层中含有以西布曲尼作为杀生物剂的防
污底系统的船舶),应及时申请检验,并在 2023 年 1 月 1 日以后 24 个月内持有 AFS
公约修正案附则 4 要求的新格式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按本章 2.2 和 2.2.3(3)要求进
行检验。
2.1.6 对于不受 AFS 公约修正案附则 1(MEPC.331(76)决议)影响的船舶(包括以前
施涂过含有西布曲尼的防污底系统,但在 2023 年 1 月 1 日以前已由新的符合 AFS 公
约修正案附则 1 的防污底系统覆盖的船舶),可在下次检验申请时,签发符合 AFS 公约
修正案附则 4 要求的新格式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对于 2.1.5 和 2.1.6 所述船舶的换证,
还需考虑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要求(如有)。
2.2 检验申请
2.2.1 申请方应向 CCS 提交服务通知单,并随同服务通知单提交如下资料:
(1)船舶要素:
① 船名
② 船舶编号或呼号
③ 船籍港
④ 总吨位
⑤ IMO 编号
(2)由防污底系统生产厂出具的不含有机锡化合物和/或西布曲尼的防污底系统的声
明,包括:
6① 防污底系统类型(如:“不含有机锡的自抛光型”,“不含有机锡的消蚀型”,
“不含有机锡的传统型”,“无杀虫剂杀生物剂硅类型油漆,其它”。如果防污
底系统不包括活性成分,则应使用“无杀虫剂杀生物剂”)、名称和颜色;
②防污底系统生产厂名称;
③活性成分及其化学文摘资料(CAS 编号);
④工厂认可证书。
(3)不含有机锡化合物和/或西布曲尼的防污底系统和/或封闭涂层的采购凭证;
(4)涂装施工程序,包括清除原涂层的程序(如适用)。
(5)如使用封闭涂层,还应包括封闭涂层的相关信息,如名称、类型、颜色等。
(6)防污底系统的材料安全数据单表(MSDS)或类似文件。
2.3 初次检验
2.3.1 新造船初次检验
(1)该检验应验证如下项目:
① 确认申请方随申请书提交的 2.2.1 所述文件资料与相关规定要求和申请书所
述的一致性。
② 确认船舶所应用的防污底系统持有有效的 CCS 工厂认可证书或等效证书;
③ 确认在应用过程中所用的防污底系统的容器或包装上的产品标识与申请书
所述系统的一致性;
④ 确认防污底系统涂装过程符合施工程序,施涂于船舶的防污底系统符合相关
规定要求。
(2)如果没有来自防污底系统生产厂的支持性资料,或者来自防污底系统生产厂的
支持性资料不能提供足够的信息,或者验船师认为必要时,为验证符合性,验船师可在
防污底系统应用前、或应用期间或应用后进行取样和检测或其它现场检查。取样方法见
本指南附件 1。任何取样和检测不应影响防污底系统的完整性、结构或效用。
2.3.2 现有船舶初次检验
(1) 1.3.1(2)①和 1.3.2(2)所述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现有船舶防污底系统应
清除,并应用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防污底系统。验船师应对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防污
底系统的去除情况进行确认,并按本章 2.3.1 条有关要求,对新应用的防污底系统进行
检验。或,
(2) 如果对 1.3.1(2)②和 1.3.2(2)所述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防污底系统采用
封闭涂层,则应验证实际应用于船舶的封闭涂层名称、类型和颜色与服务通知单检验申
请所述的一致性,并确认原防污底系统已完全被封闭涂层覆盖。对新防污底系统的检验,
按本章 2.3.1 条有关要求进行。或,
(3) 对于仅申请签发防污底系统证书的船舶,如果申请方申请检验时声明船舶现有
防污底系统不含有有机锡化合物和/或西布曲尼,则该防污底系统应通过如下一种或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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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验证方式,确认其与相关规定要求的符合性:
①可信的文件资料,包括:
a 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或类似文件,
b 防污底系统生产厂的符合声明,和
c 船厂和/或防污底系统生产厂出具的采购发票。
②其它国际船级社协会(
IACS)成员或者船舶以前船旗国签发的证书或符合证明。
③取样和/或测试,如必要,可按本指南附件 1 进行。
2.3.3 船长为 24 米及以上但总吨位小于 400 总吨的国际航行船舶的确认要求
(1) 船舶在初次投入营运前,应确认船舶持有一份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所有人授权
代理签署的《防污底系统声明》,该声明须附有适当的凭证(如油漆收据或合同发票)
或适当的签署。确认合格后,应填写相应检验项目表,不需要签发证书或符合证明。
2.4 附加检验
2.4.1 经 CCS 进行初次检验后,船舶防污底系统若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应进行附加检验:
(1)船舶防污底系统全部更换和替代时;
(2)船舶防污底系统修理范围约 25%或以上时;
(3)影响船舶防污底系统的重大改装时,如新增加船体中段。
2.4.2 涉及 2.4.1(1)和(2)的附加检验应按 2.3.2 条要求执行,但对修理情况,可只
对修理部分改变或更换的防污底系统进行检验。
2.4.3 涉及 2.4.1(3)重大改装部分的附加检验,经 CCS 确定,可作为新造船考虑,应
按 2.3.1 条要求执行。
2.4.4 船长为 24 米及以上但总吨位小于 400 总吨的国际航行船舶的确认要求
(1) 船舶防污底系统更换或替代时,或者船舶的防污底系统修理范围超过 25%时,
应确认船舶持有一份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所有人授权代理签署的《防污底系统声明》,
该声明须附有适当的凭证(如油漆收据或合同发票)或适当的签署。
(2) 确认合格后,应填写相应检验项目表,不需要签发证书或符合证明。第 3 章 防污底系统证书
3.1 证书签发和签署
3.1.1 CCS经船旗国主管机关授权或应船东申请,对按本指南进行初次检验并确认
符合AFS公约要求的船舶签发《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或《防污底系统符合证明》以及
《防污底系统记录簿》。
3.1.2 船舶经附加检验合格后,应签发《防污底系统记录簿签署页》,注明改变或更
换所用防污底系统的细节。但如果船舶原防污底系统采用封闭涂层方法、现予以彻底清
除后应用新的满足相关规定要求的防污底系统的,则应重新签发《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
或《防污底系统符合证明》以及《防污底系统记录簿》。
3.1.3 船舶原持有《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或《防污底系统符合证明》,经CCS完成
换旗检验,应重新签发《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或《防污底系统符合证明》以及《防污
底系统记录簿》。
3.2 证书失效和恢复
3.2.1当船舶防污底系统改变或更换、25%及以上的防污底系统的修理和重大改装,
未进行附加检验时,《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或《防污底系统符合证明》和《防污底系
统记录簿》将自动失效。
3.2.2 船舶改挂另一国国旗时,原《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或《防污底系统符合证
明》和《防污底系统记录簿》将自动失效。
3.2.3 证书失效的船舶,申请证书恢复的检验按2.3.2(3)条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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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防污底系统取样和分析方法
1. 目的
1.1 本指南旨在规定船舶防污底系统取样和分析方法,以证实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1.2 本指南所述方法1适用于除硅基防污底系统以外的船舶防污底系统。
2 定义
2.1 “阈值(
threshold value)”系指需分析的化学品含量极限,低于该极限值可以假
定符合防污底公约的相关规定。
2.2 “容许范围”系指加到阈值的数值范围。由于误差的原因,可接受超过阈值的合理
含量范围,该范围不影响《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符合性的规定。
3. 防护与安全措施
3.1 从事取样操作的人员应获得并阅读溶剂或油漆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并采取
适当的保护措施,如戴丁腈橡胶的长筒手套。
3.2 应为取样人员提供如下安全措施:
(1)安全到达船体的通道,如脚手架或平台、吊蓝、升降机、舷梯;
(2)防止高空坠落措施,如扶手、攀登索具,安全带;
(3)救生衣。
3.3 通往船舶的通道应确保安全措施。脚手架搭建应牢固,如果升降机或船坞操作架兼
用作通道,则也应搭建和维护得当。应该对检查员到码头区域建立记录制度,最好有人
陪同。如果使用升降机,则在升降机内应系好安全绳索。
4 取样一般要求
4.1 用于检验发证目的的取样,可从产品容器内的湿油漆中采取,也可从船体上干漆膜
上采取。
4.2 湿油漆样品取样应遵循以下要求:
(1)应从新开启的容器中获取,并在取样前充分搅拌均匀;
(2)所使用的取样设备应清洁干净;
(3)液体油漆样品应存放在合适的密封包装材料内,该材料不会与样品起反应,
也不会污染样品;
(4)对多种成分的涂层(如需要在使用前现场调和几种成分的油漆),应对每种成
分进行取样,同时记录所要求的混合比例;
(5)当从容器中取出湿样品时, 应对其详细情况做出记录,如国际防污底系统证
书中所要求的详情和产品的批号。
4.3 从船体上直接取样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1)不影响防污底系统的完整性或其效用;
(2)应避免在有明显受损的防污底涂层处或在船舶平底龙骨墩区域取样。也应避免在受损防污底系统区域附近或下方取样;
(3)当船体的取样点选定之后,在防污底系统取样之前,应用水和海绵/布去除取
样点的所有积垢,以防止样品受污染。如果在干坞内取样,则尽可能先对船体进行水冲
洗;
(4)执行取样的人员应经适当培训,熟悉取样程序和方法;
(5)取样方法应考虑船舶所用防污底系统的类型。
5 样品数量
5.1 每个试样都应备份,以供有争议时使用。对于干漆样品,应在船体的每个取样点取
3个样品,且3个样品的取样位置之间应尽可能靠近,至少不超过10cm,但也不应重叠。
5.2 如果船体有一种以上的防污底系统,且可供取样,则应对每一系统进行取样,取样
点的数量应反映船体的代表区域。
6 取样程序记录单
6.1 取样和分析结果应完整记录。方法1的记录见附件1的样本格式,方法2的记录见附
件2的样本格式。
7 分析
7.1 防污底系统分析应由经CCS认可的实验室进行,并符合ISO 17025标准。
7.2 对有机锡而言,分析结果所用单位(unit)为每千克干漆所含锡(Sn)的毫克数
(mg/kg)。
7.3 对西布曲尼而言,分析结果所用单位为每千克干漆所含西布曲尼的毫克数
(mg/kg)。
8 取样方法1
8.1船体取样设备和材料
8.1.1 取样设备应设计成只能去除表层油漆,而使任何底漆(或密封层底漆等)保持完
好无损。因此,可使用偏心旋转式的移动盘,用类似石英或玻璃纤维织品的磨料覆盖。
这种磨料使用时必须同时作为所取油漆的支承材料。例如,聚乙烯磨盘,玻璃纤维通过
圆环装在该磨盘上,磨盘在离心旋转轴上转动。
8.1.2 该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该设备可由任何固定的电源供应,必须进行独立工作;
(2)作业中,在划定的油漆取样区域内,作用力必须持续稳定;
(3)磨料必须与化学溶剂及酸不起反应,且不能含有超过痕量的锡或锡化合物和
/或西布曲尼;
(4)该设备在常规作业后取下的油漆的量必须使每个样品超过20mg。
1112
8.2 船体取样程序
8.2.1 应对玻璃纤维衬垫秤重。其重量至少精确到1mg。应对每个样品记录玻璃纤维衬
垫的重量。
8.2.2 织品在取样前应用异丙醇(每个样品用0.8ml异丙醇)彻底沾湿。
8.2.3 当船体的取样点选定之后,在取样之前,所有积垢均应用水和海绵/布予以去除。
如果取样在干坞内进行,应尽可能先对船体进行水冲洗。
8.2.4 随后,把取样设备紧靠在被取样处的表面约5 s,然后打开取样设备(见图1)的
电源。
8.2.5 取样设备电源打开后,紧贴船舶表面转动玻璃纤维织品衬垫以取下油漆。
8.2.6 取样设备作用于在船体表面一段时间,至少由衬垫取下20mg的油漆。按常规,
如果取样后衬垫颜色与船体涂层的颜色相配,则表明样品量足够。
8.2.7 试样应在尽可能相互接近的地方采取,但不能有重叠。
8.2.8 取样结束后,玻璃纤维织品衬垫应晾干并重新称重。
8.2.9 样本数量因目标物质不同而不同:
(1)情况A. 仅对有机锡进行分析,每个样品应一式三份;
样本“
A”-用于步骤1
样本“B”-用于步骤2
样本“
X”-用于存储/备份
(2)情况B. 仅分析西布曲尼,每个样品应一式两份;
样本“C”-用于一步分析
样本“
X”-用于存储/备份
(3)情况C. 检测有机锡和西布曲尼的简化方法,每个样品应一式两份。
样本“C”-用于一步分析
样本“
X”-用于存储/备份
8.2.10 样品应存放在合适的密封包装材料内。该材料不会与样品起反应,也不会污染
样品。13
图 1: 取样设备的横截面图
图中标明 A 点和 B 点贴在防污底层表面. 由玻璃纤维织品覆盖的聚乙烯磨盘在表面
2r(r=1.0cm)的幅度内转动.
具体数据:
作用于油漆表面的力:
25N(牛顿)
磨盘有效直径:
50 mm
旋转频率:
6 转/秒
使用溶剂:
异丙醇(每个样品 0.8ml)
8.3 分析程序
情况A. 仅用于有机锡分析
8.3.1 对有机锡防污底系统的识别,采用两步分析方法。第一步:分析试样A中的锡总
含量。第二步:测量特定的有机锡化合物。只有在试样A的分析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下,才进行第二步的分析。
8.3.2如果试样A材料用王水予以溶解,则应用感应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ICP/MS),
对每千克干漆中锡的总量或每个样品中的锡总量进行分析。进行锡分析的任何其它科学
认可的程序(诸如AAS, XRF和ICP - OES)都可接受。
8.3.3 如果试样A结果不符合标准,则应进行第二步分析:对试样B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分
马达(电力或机械驱动)
固定部分
O 型环
磨盘
玻璃纤维织品
防污底
轴承(钢)14
析,对特定有机锡予以标明和量化:
(1)在超声波萃取仪中用声波处理的溶剂萃取法;
(2)溴化乙基镁的衍生;
(3)提取物净化清洁;
(4)用高分辩气相色谱法/质谱联用仪测定法(GC/MS)进行分析;
(5)用三丙锡作为量化标准。
8.3.4 对有机锡化合物的识别和量化的其它等效可靠的方法也可以被采用。
情况 B. 仅用于西布曲尼分析
8.3.5 测定西布曲尼含量的试样 C 一步分析,使用气相色谱法/质谱联用仪测定法
(GC/MS)。
8.3.6 试样 C 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分析:
(1)以乙酸乙酯为提取溶剂,并加入内标物(ametryn),在超声波萃取仪中提取
试样 15 分钟;
(2)以 6000 rcf 离心试样 5 分钟;
(3)使用高分辨率毛细管 GC/MS 分析上层清液,MS 在 SIM 模式下运行;
(4)使用校准西布曲尼溶液和内标校正的标准化程序进行定量;
(5)改进的 GC/MS 方法导致 25%的测量扩展不确定度(k=2;95%置信度)是
可接受的。
8.3.7 其他有关西布曲尼的化学鉴定和定量的方法,如果证明同样可靠,也可接受。
情况 C. 检测有机锡和西布曲尼的简化方法
8.3.8 测定有机锡和西布曲尼的含量的试样 C 一步分析,采用气相色谱法/质谱联用仪
测定法(GC/MS)。
(1)以甲苯为提取溶剂,并加入内标物(ametryn),在超声波萃取仪中提取试样
15 分钟;
(2)用乙基溴化镁衍生;
(3)提取物的净化;
(4)在 6000 rcf 下离心试样 5 分钟;
(5)使用高分辨 GC(毛细管柱)
/MS 法分析上层清液,MS 在 SIM 模式下运行;
(6)使用校准西布曲尼溶液和内标校正的标准化程序对西布曲尼进行定量。用三
丙锡作为内标物对有机锡进行定量;和
(7)改进的 GC/MS 方法导致 25%的测量扩展不确定度(k=2;95%置信度)是
可接受的。
8.4 分析方法的阈值和容许范围
情况A. 仅用于有机锡分析
8.4.1 本方法的阈值是“每千克干漆含 2500mg 锡(Sn)”。15
8.4.2 容许范围是在阈值的基础上上浮 20%,即每千克干漆中允许增加 500mg 锡。
8.4.3 如果有机锡化合物不具有杀生物作用,可允许少量起化学催化剂作用的有机锡化
合物存在。作为催化剂的有机锡化合物在每千克干漆中的锡总含量不应超过 2500mg。
情况 B. 仅用于西布曲尼分析
8.4.4 本方法的阈值是“每千克干漆含1000mg西布曲尼。
8.4.5 容许范围是在阈值的基础上上浮25%,即每千克干漆中允许增加250mg西布曲
尼。
8.5 符合性判断
情况A. 仅用于有机锡分析
8.5.1 可根据下述图 2 用二个步骤的程序执行符合性分析验证。
步骤 1
试样
A 的分析
假设符合
---------------------------------------------------------------------------------------------------------------------
步骤 2
GC-M
S-
图 2 表明有机锡化合物二个步骤分析程序的流程图
8.5.2 当步骤 1 中试样 A 的分析结果符合下列要求,可判定符合相关规定要求(除另有
特别规定外),则不需要进行步骤 2:
(1)试验结果显示,每千克干漆中锡的总含量超过 2,500mg 的试样的数量不超
过试样总数的 25%;且
(2)所有试样中,没有一个显示锡总量的含量高于阈值和容许值之和,即,没有
样品的锡总量含量超过 3,000mg Sn/千克干漆。
8.5.3 如果试样 A 的结果不符合 8.5.2 的规定,则应对试样 B 按照 2.3.3 予以分析。
8.5.4 当步骤 2 中试样 B 的分析结果同时符合 8.5.2 的要求时,则判定符合相关规定要
求(除另有特别规定外)。 如果不符合 8.5.2 的要求,则表明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该
结果意味着在防污底系统
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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