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马合作开展毛燕亚硝酸盐问题研究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3-05-04 16:00:20

中马合作开展毛燕亚硝酸盐问题研究

    评估认为毛燕不需设置亚硝酸盐限量规定 食用燕窝需符合要求

    本报讯 记者李涛 喻林宏 发自北京 近日,国家卫计委通报了与马来西亚研究毛燕亚硝酸盐的情况。应马来西亚卫生部要求,国家卫计委近期与马来西亚卫生部组织开展了毛燕(未经清理加工的燕窝原料,仅指屋燕来源燕窝)亚硝酸盐问题研究。

    国家卫计委在通报中指出,燕窝生产加工不得添加亚硝酸盐。添加亚硝酸盐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惩。亚硝酸盐在环境食品和水中天然存在,属于食品污染。《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规定了食品中亚硝酸盐限量,规定腌渍蔬菜的最高限量是20毫克/千克。亚硝酸盐也是国内外普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用做西式火腿、肉罐头等食品的护色剂、防腐剂。《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亚硝酸盐仅允许用于肉制品,并规定了具体残留量,禁止亚硝酸盐用于其他食品。科学研究表明,天然燕窝中含有亚硝酸盐,含量与多种因素相关,包括燕子唾液中天然存在亚硝酸盐、引燕屋或洞穴环境中的氨浓度、鸟粪污染燕窝等。由于亚硝酸盐易溶于水,采用浸泡和清洗等方式,可以显著降低燕窝亚硝酸盐含量,使食用燕窝的亚硝酸盐仅为微量。

    国家卫计委称,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为确保食用燕窝的安全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与马来西亚食品安全专家就燕窝亚硝酸盐问题开展了合作研究,分析了不同加工阶段燕窝的亚硝酸盐含量变化情况及其可能导致的健康风险,综合分析清洁过的燕窝亚硝酸盐含量和我国居民燕窝食用情况,开展评估工作。根据风险评估结果,2012年2月原卫生部印发《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规定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为30毫克/千克。

    马来西亚方面提出,食用燕窝中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没有考虑燕窝原料出口问题,建议中马恢复燕窝问题专家组磋商机制,共同研究毛燕中亚硝酸盐限量问题。由于洞燕来源的毛燕中亚硝酸盐含量较高,中马双方专家仅研究屋燕来源的毛燕中亚硝酸盐问题。

    专家组评估认为,毛燕是食品原料,不直接用于消费,未清洁毛燕需要经过清洗等深加工后才能用于消费;按照规定,禁止人为在燕窝中添加亚硝酸盐,但毛燕中天然含有亚硝酸盐,亚硝酸盐在水中溶解性很高,毛燕中的亚硝酸盐经过加工、处理后可以显著降低;我国制定公布了食用燕窝中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毛燕生产加工过程中执行标准操作程序(SOP),能够使其终产品符合限量要求。基于以上情况,不需对毛燕(屋燕来源)设置亚硝酸盐限量规定。

    据了解,为确保燕窝食用安全,目前仅允许屋燕来源的毛燕输华。但毛燕标签应当标明“仅用于加工场所进行深加工,不得用于零售市场”.毛燕生产应当严格执行标准操作程序(SOP),燕窝加工企业也应当严格卫生管理,确保加工的食用燕窝能够满足临时管理限量要求。此外,毛燕是动物源性食品材料,还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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