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的辩证关系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9-11-26 13:52:36

  在现代的社会实践包括科学研究中,人们经常讲“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但对定性和定量的关系缺少深究。在教育评价中,有人认为:所谓定性评价,是指对教育过程和结果的性质进行判定,侧重于事物的质的方面;所谓定量评价,是对教育过程和结果从数量方面进行判定,侧重于事物的“量”的方面[1]。如评价一个教师的教学工作,教学水平高低,教学效果好坏是“质”,教学工作多少是“量”。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不符合辩证法的质量观。

  首先,任何数量都是某种质的数量。实际上,质与量从来就是不可分离的。在对事物的陈述中,质与量总是要同时出现,否则对事物的界定就是不完全的,不能将一事物与它事物区别开来。比如这一筐梨和那一筐梨,即使其每单个梨是完全的复制品,它们仍然是两个不同的事物。

  其次,一定“量”的“质”和某种“质”的“量”二概念中,前后两个“量”是不同的质。比如,我们说:“100斤合格鸡蛋”,“合格”是对100斤鸡蛋的质的限定,但是定义“合格鸡蛋”所依据的量是另一种质的量,如鸡蛋重量、蛋白质含量、微量元素含量等。

  第三,处于不同时空范围内的事物都是具有共性的,根据对共同质量的范围的划分,我们可以对事物进行归类。所以,人们对事物的区别是同时建立在人们对事物的特殊性和共性认识之基础之上的(宇宙间一切事物的共性就是他们的物质性)。当我们单独讲质的时候,通常是讲一类事物的共性,但是这个质,这个共性是建立在其它质量的基础上的。比如,我们说两箱鸡蛋都是合格鸡蛋是根据这些鸡蛋的其它质的量判定的。

  第四,既然评价是关于客体对主体价值关系的判断,这种判断必然是根据一定量的某种质或一些质的一定量来判断的,或更准确地说是根据一个质量向量来判断的。所以,不可能有纯粹的定性评价,纯粹的定性评价必是主观随意评价,毫无科学性可言。另一方面,也不可能有纯粹的定量评价,纯粹的定量评价必然不是评价,而是一种纯粹测量,这就好比你说“我有10斤豆腐”,它不是一种评价,评价必须说明:这十斤豆腐是多还是少,对你是好事还是坏事。

  最后,评价作为一种广义的测量,它的结论本身也必然是以质与量的统一体为表述形式的,是从一种质量描述模式向另一种质量描述模式的转换。比如,我们用百分制表示学生一个学科的成绩,那么具体的分数已经完全给定了学生的成绩水平。当我们再把分数转换为优良中差的成绩模式时,从描述学生的客观学习质量水平的角度讲没有增加任何信息,反而因为缩并了差异程度而丢失了信息,但是,从我们对学生成绩的满意程度讲,这种转换是增加了信息的。评价的特性、本质即在于把客观的价值客体存在与价值主体的价值标准相比较做出优劣好坏的价值判断。最简单的评价结论是用二值质量模式表述的,如:合格─不合格,好─差,优─劣,成功─失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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