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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玉米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0-02-07 15:47:28/ 个人分类:口味人生

  转植酸酶基因玉米自交系BVLA430101由中国农业科学生物技术研究所培育。该玉米以“Hi-Ⅱ”玉米自交系为受体,通过基因枪共转化方法导入我国科学家自行克隆的植酸酶基因,并经多代筛选获得能够稳定遗传表达的自交系。优势为:一是外源基因表达产物植酸酶可以降解玉米、大豆等饲料加工原料中含有的植酸磷,提高饲料利用效率,减少饲料中磷酸氢钙的添加量,降低饲养成本。二是可减少动物粪、尿中植酸磷的排泄,减轻环境污染,有利于环境保护。三是利用农业种植方式生产植酸酶,具有节能、环保、低成本优势。

  第一例转基因玉米于1996年商业化种植,截止到2008年,全球有17个国家(地区)种植转基因玉米,转基因玉米种植面积为3730万公顷,占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的30%。23个国家(地区)批准进口转基因玉米。已商业化应用的转基因玉米转化体有52个,涉及抗除草剂、抗虫性状、品质改良(增加赖氨酸含量)和用于生物燃料生产的转-淀粉酶等性状。美国转基因玉米占 %

  经安委会安全评价和农业部批准,申请单位就转基因玉米分别于2004~2005年开展了中间试验,2006年开展了环境释放,2007~2008年开展了生产性试验。2008年11月申请转基因玉米生产应用的安全证书。经安委会综合评价,并履行完所有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后,农业部于2009年8月发放了 BVLA430101在山东省的生产应用安全证书。

  转基因玉米主要用于动物饲料,但按照食用标准进行了安全评价

  植酸酶在玉米、小麦、水稻、大豆等许多植物中广泛存在,人类或动物有长期安全食用或饲用的历史。尽管转基因玉米主要用于动物饲料,但安委会按照食用标准进行了安全评价。食用安全性分析表明,转基因玉米与非转基因对照玉米同样安全。

  在营养学评价方面,转基因玉米与非转基因对照玉米在主要成分、微量营养成分等方面,没有生物学意义上的差异。

  在毒理学评价方面,转基因玉米的大鼠90天喂养试验以及植酸酶急性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和慢性毒性试验结果表明,对试验动物未见不良影响。

  在致敏性评价方面,植酸酶与已知致敏原蛋白氨基酸序列同源性比较结果显示,植酸酶与已知致敏原蛋白无序列相似性。与过敏人群血清无交叉反应。植酸酶基因的来源黑曲霉是重要的发酵工业菌种,在食品工业中广泛应用。用微生物和转基因微生物发酵生产的植酸酶作为饲料添加剂也已有多年安全应用的记录。

  转基因玉米在国内种植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

  试验分析表明,转基因玉米在国内种植对生态环境是安全的。

  室内外多点、多代遗传分析结果显示,转基因玉米籽粒中植酸酶基因能够稳定遗传表达,根、茎、叶中检测不到植酸酶蛋白。

  在生存竞争能力方面,该转基因玉米与非转基因对照玉米相比,在有性生殖特性和生殖率、花粉传播方式和传播能力、有性可交配种类和异交结实率、花粉离体生存与传播能力、落粒性和落粒率、休眠性和越冬能力、生态适应性和生物量等评价指标上,均未发现明显的差异,在杂草性和入侵性方面也未发现变化。

  在基因漂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方面,根据国内外文献和对该转基因玉米的试验观察,转基因玉米能够向其他栽培玉米发生基因漂移,其基因漂移的可能性和基本规律与非转基因对照玉米是一致的,没有发现植酸酶基因漂移对农田生态和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中国没有玉米野生近缘种,因此不存在转基因向野生种漂移的风险。

  在对植物病虫害和生物多样性影响方面,根据室内和田间试验分析结果,没有发现该转基因玉米对玉米田害虫的生长发育以及玉米病害的发生有影响,也没有发现对玉米田天敌、益虫和节肢动物多样性有不良影响。

  关于转基因抗虫水稻和转植酸酶基因玉米产业化管理问题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转基因抗虫水稻和转植酸酶基因玉米获得安全证书后,还要通过品种审定,获得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入商业化生产。

  我国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包括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等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管理。农业部一向高度重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将其与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同等重视、同步发展,将严之又严、慎之又慎地全面加强这项工作,确保安全监管法制化,产品生产可控制,市场产品有标识,产业应用能溯源,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规规章,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加强对品种审定、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的监管,以及转基因作物商业化应用后生态环境监测,保障转基因生物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由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部依法组建了安委会。安委会委员由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推荐,农业部聘任。自《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农业部已相继组建了三届安委会。第三届安委会共有60名委员,其中植物及植物微生物专家29名,动物及动物用微生物专家11名,食用安全专家 18名,管理类2名,分别来自教育、中科院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质检和农业系统,代表了不同专业、不同部门、不同区域,使评审更加公正和权威。

  转基因抗虫水稻和转植酸酶基因玉米有知识产权问题吗?

  “华恢1号”及“Bt汕优63”是我国自主研制的抗虫转基因新品种,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检索分析认为:这两个转基因抗虫水稻品系没有对国外申请人在中国的有效专利造成侵权。

  转基因植酸酶玉米所用的植酸酶基因来自黑曲霉,由我国科学家自行克隆,并获得中国发明专利。转基因植酸酶玉米是由我国科学家独立研发,涉及的其它技术均有授权,不存在知识产权问题。

  华恢1号”和“Bt汕优63”获得在湖北省的生产应用安全证书后,后续的“品种审定,获得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三个步骤将如何管理?

  我国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包括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等各个环节。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杂交组合“Bt汕优63”获得安全证书后,还要进行品种审定,在控制条件下进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考察其利用价值和适宜区域,试验合格的,颁发品种审定证书。之后,企业还将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批准后方可进行商业化生产。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转基因粮油等主要作物的品种审定不同于普通作物品种审定,有关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将在严格可控制的条件下进行,具体办法农业部正在研究制定中。

  农业部一向高度重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将其与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同等重视、同步发展,本着“加快研究、推进应用、规范管理、科学发展”的指导方针,严之又严、慎之又慎地全面加强这项工作,确保安全监管法制化,产品生产可控制,市场产品有标识,产业应用能溯源,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规规章,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加强对品种审定、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的监管,以及转基因作物商业化应用后生态环境监测,保障转基因生物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包括大豆、玉米、油菜、棉花、番茄5类17种产品。不在目录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不用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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