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毒奶粉”出合格证,已涉嫌渎职罪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0-02-10 15:39:41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问题奶粉三聚氰胺项目检验合格?购入问题奶粉作为奶糖配料的广东真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昨日出示了这些奶粉销售时出示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报告称送检奶粉三聚氰胺项目检验合格。记者昨日致电报告上显示的检验单位——陕西省渭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截至发稿时,对方未对此问题作出任何回应。

  去年12月10日,陕西省公安厅曾对外宣布,成功破获金桥乳业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超标奶粉案件,涉嫌污染的5吨奶粉目前已全部追回查封。而该5吨涉嫌污染的奶粉,就是用该公司 2008年10月份被查封的5.25吨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重新勾兑、稀释而成,这些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就是在一年多前被泾阳县质监局查封但没有销毁的“毒奶粉”,为此,笔者曾以《三聚氰胺奶粉再现,质监部门应担何责?》来质疑有关部门的不作为,并直言《08年问题奶粉再入市,该动用“玩忽职守罪”了》。

  又是陕西!笔者依照以往的经验,基本上可以判定,陕西省渭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确实给“毒奶粉”出具了不含“三聚氰胺”的检验报告。

  作为检验机构,应该具有较高的公信力。而渭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作为陕西省渭南市质监局的下属事业单位,部分行使着行政机关的权力,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更应该具有无可争辩的权威性。

  可该检验所却做出了一件骇人听闻的“大事情”,利用自身的权威性,直接充当着“毒奶粉”制造企业的帮凶,蓄意帮助“制毒企业”蒙骗消费者,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渎职罪”怕是不可避免的了。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之所以发生“二次三聚氰胺事件”,根本原因就在于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不够,该倾家荡产的生产企业,连受害人的赔偿都不需要到位,通过改头换面就开始生产了,多数职工在“制毒”中收益,却未在“查毒”中受损;那些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公务人员,毫发无损;一些被问责的官员,都已官复原位,甚至在查处期间就得到提升。政府如此纵容,中国的食品安全哪里还有保障?笔者以为,《根治有毒食品,必须杀一批、关一批、撤一批》,管理食品安全,必须使用重典,否则越来越糟。

  此次渭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给含有“三聚氰胺”的毒奶粉出具合格证明,再次证明了中国的有些机构,已经严重蜕变成某些利益集团的代言人。该检验所如此赤裸裸地为“制毒”者造假,已经不是人干的事了。

  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追究有关人员渎职罪。此外,检察机关还应该顺藤摸瓜,查查那些制造假检验报告的人,应该收受过渭南市乐康乳业有限公司的好处费。

  我们希望治理有毒食品的重典,从陕西开始。

  我们很不希望看到,中国还要发生“三次三聚氰胺事件”。


TAG: 三聚氰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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