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稿多投”合情,合理,合法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0-02-28 10:58:46/ 个人分类:一稿多投

    不允许一稿多投的是杂志,这不利于他们“吃独食”,所以就定出这个霸王条款。

        但是同一文章多个杂志发表,不仅说明文章内容好,而且有利于新知识的传播。

        令人不解的是,科学网上那么多人反对一稿多投,甚至有等同于抄袭之“罪恶”。

        我以为,只要杂志的“征稿简则”上没注明(约定)不允许一稿多投的,作者就完全可以一稿多投,没什么不妥。

        尤其是,有些杂志,发表论文看作者,不看内容。好文章投来投去,延迟了作者的成果公布。其实这些杂志该承担责任!作者怎么没有发表权呢?

        当然,现在有了网络,有了博客,作者可以自由发表自己的文章,可惜的是,这些文章没有“使用价值”----研究和发表论文的动机只有“晋级/学位/职业 /兴趣”,而为兴趣才研究和发表文章的只占少数。所以“晋级/学位/职业”标准的制定者--国家政策的制定者,把话语权给予了杂志,剥夺了作者的发表权。 政策方向就是指挥棒,作者只有遵从。

        不允许一稿多投的习俗该是修改的时候了,但是国家政策。。。复杂啊。。。无奈啊。


TAG: 一稿多投

hongjingzi 引用 删除 hongjingzi   /   2010-03-01 1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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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rjhn 引用 删除 notrjhn   /   2010-03-01 11:30:57
博主的观点只考虑了自己方便,而且从长远来说对自己也不见得方便除非你只想发一篇就闪人。我知道有些人为了早一点发表,一篇文章一口气投几十个杂志。如果所有的人都这样,杂志的压力就会增加,结果就是增加编辑、增加审稿人。最终这些成本都会转嫁到作者和读者身上。更何况有些人本来就是同一篇文章,因为发表到不同的杂志竟然当几个工作成果来用。
ouoje 引用 删除 ouoje   /   2010-03-01 11:28: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uwku58h 引用 删除 uwku58h   /   2010-03-01 09:50:33
好像中国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不准一稿多投。不知中国是不是已经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公约。
uytdo 引用 删除 uytdo   /   2010-03-01 09:45:32
只要杂志的“征稿简则”上没注明不允许一稿多投的
几乎所有的专业杂志都注明了吧,除非是垃圾。
wtz010 引用 删除 wtz010   /   2010-03-01 09:42:26
期刊、杂志都有所谓“版权”,从来未听说过如何维护作者的“发表权”,所谓“学术自由”和“人权”岂不成为空谈!博主所言“只要杂志的“征稿简则”上没注明不允许一稿多投的,作者就完全可以一稿多投,没什么不妥。”很有新意,在理论上很难用人权的法律逻辑语言驳倒!!!
jianghai 引用 删除 jianghai   /   2010-03-01 09:36:35
但是同一文章多个杂志发表,不仅说明文章内容好,而且有利于新知识的传播.令人不解的是,科学网上那么多人反对一稿多投。

牛啊,奇谈怪论!
ngoir 引用 删除 ngoir   /   2010-03-01 09:32:11
我总觉得期刊、杂志收取作者不菲的发表费,作者就等于为自己的产品支付了广告(抑或传播)费,更何况期刊、杂志还可把作者的产品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收益。
我总在想,英文杂志发表了非英语国家作者的论文后,要求其不得以母语发表,这样可成功地限制其成果在本国广泛传播和利用,这是否就是英语国家的集体阴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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