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稿多投”合情,合理,合法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0-02-28 10:58:46/ 个人分类:一稿多投
TAG: 一稿多投
- 引用 删除 hongjingzi / 2010-03-01 14:50:00
-
评 5 分
- 引用 删除 notrjhn / 2010-03-01 11:30:57
- 博主的观点只考虑了自己方便,而且从长远来说对自己也不见得方便除非你只想发一篇就闪人。我知道有些人为了早一点发表,一篇文章一口气投几十个杂志。如果所有的人都这样,杂志的压力就会增加,结果就是增加编辑、增加审稿人。最终这些成本都会转嫁到作者和读者身上。更何况有些人本来就是同一篇文章,因为发表到不同的杂志竟然当几个工作成果来用。
- 引用 删除 ouoje / 2010-03-01 11:28: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引用 删除 wtz010 / 2010-03-01 09:42:26
- 期刊、杂志都有所谓“版权”,从来未听说过如何维护作者的“发表权”,所谓“学术自由”和“人权”岂不成为空谈!博主所言“只要杂志的“征稿简则”上没注明不允许一稿多投的,作者就完全可以一稿多投,没什么不妥。”很有新意,在理论上很难用人权的法律逻辑语言驳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