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为了加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日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草了《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乳品包括生乳和乳制品。

  生乳是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份改变的常乳。产犊后七天的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得用作生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