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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国标出台5年面临执行难 两部委争执不断

2013.1.15

  饮用水国标的妥协与斗争

  2006年底,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下称“新国标”),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并以5年过渡期为限,要求全部饮水生产企业必须在2012年7月1日前达标,违者将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制止和处罚。

  如今,大限已过,卫生部却给出了另一个时限:到201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梳城市对106项指标的检测能力才能实现全覆盖。

  更严格,还是更宽松

  新国标包括106项指标,被称为“世界上最严格的饮用水标准”。

  “大家都以为新国标更严格了,实际上是放宽了。”北京保护健康协会健康饮用水专业委员会会长、北京爱迪曼生物技术研究所所长赵飞虹介绍说,新国标是在老国标——1985年由卫生部批准并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老国标中共有指标35项,新国标增至106项。“但其中只有42项是具有强制性的硬性指标。”资深水质安全专家白康指出,新国标主要包括含38项指标的表1,含4项指标的表2和含64项指标的表3。“表1和表2是常规指标,是必检的项目,表3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实际情况”是指什么呢?赵飞虹介绍说:“前42项采用普通的化学滴定法就能做,但表3里的64项指标要用大型仪器才能做,绝大多数机构没有这个仪器。”

  时至2012年7月1日,原定的“交卷时间”,“全国最乐观的也就20家省级单位可以做这106项,卫生系统都检测不全。”白康直言。

  住建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专家刘睿质疑:表3的64项“不是强制性硬性指标,自来水厂会自动送检吗?”

  比较“强制性项目”,白康发现,新国标增加了微生物菌群监测指标、臭氧指标和二氧化氯指标等。“但关键的耗氧量和硝酸盐指标被放宽了。”

  在老国标中,耗氧量要求小于3毫克每升,在新国标中添加了注解——“特殊情况≤5毫克每升”。

  “在东南沿海地区,工业发达,水产养殖业发达,有机污染物含量很高,耗氧量很容易超标。”赵飞虹指出,以上海为例,小于3毫克每升“它做不到”,“现在的新标准它能做到了,因为放宽了。”

  在老国标中,硝酸盐含量要求小于10毫克每升,在新国标中同样添加了注解——“特殊情况≤20毫克每升”。

  “比老国标放宽了一倍。”白康指出,在地下水被过度开采的大中型城市,如京沪广,“硝酸盐超标很常见”,如果不放宽指标,“很多城市都无法达标”。

  二龙治水的标准之争

  标准之争,由来已久。

  1985年,卫生部发布老国标,并以此为依据发放卫生许可证,设立自来水厂的入行门槛。1992年,建设部制定城镇自来水厂水质指标,成为自来水厂直管单位。2001年,卫生部发布《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主要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力图监督饮水安全。2005年,建设部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并以直管单位身份要求全国城镇自来水厂都达标。2006年,卫生部公布新国标,要求全部水厂必须达标,106项,史上最严。

  “两个部门简直比着定规矩,争执不断,相互都有意见。”白康透露说,“卫生部希望行使监督权力,对自来水厂形成威慑力,住建部对此不以为然,认为具体的操作运行仍由自己直管负责,不喜欢卫生部指手画脚。”

  白康直言,卫生部制定了标准,但真正能把标准执行下去的还要靠住建部。“如果住建部不施压,各地自来水厂就会观望。”

  2007年,新国标开始实施。“雷声大雨点小,各地水厂都没什么动静。”刘睿在走访时听到自来水厂负责人抱怨,卫生部既不管钱、不拨款,又不管权,不直管水厂,制定了标准也是纸上谈兵。“所以5年过去了,标准仍不能落实,卫生部只能延期。”

  具有强制力的42项指标,“梳城市差不多能达到,财政拨款比较充裕,技术和管理上都可行。”白康认为,“全国饮水生产企业都达标不可能。”

  卫生部不得不放宽要求,延时3年,并将达标范围缩小到梳城市。白康说:“即使如此,也只能实现42项,很难实现106项全覆盖。3年,水源污染仍在继续,深度处理工艺不可能在所有梳城市都上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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