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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管理细则

2008.1.0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对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的管理,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充分发挥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学校由主管副校长主持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由设备处等归口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条 为了保证大型仪器的正常运行,及时维修,应设置专项维护运行费,由设备处统一管理使用。

第四条 大型仪器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搞好专管共用,重视技术开发工作,为教学、科研服务,同时培养一批掌握高技术、懂得现代化管理的人才。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范围是:

(一)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单台〔件〕价格虽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整套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三)单价虽不足10万元,但属于国家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或学校认为应当重点管理的仪器设备;

(四)单价虽不足10万元,但属于从国外引进,作为二级以上(含二级)计量标准传递使用的仪器设备。

上述范围的仪器设备,经长年使用,设备陈旧,技术落后,性能降低达不到原精度的,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设备处,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可降档次管理,不再列入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六条 使用大型仪器,应根据需要配备具有高、中、初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人员要相对稳定,凡派出国培训、接机人员要在该机上稳定工作三年,如工作需要调动应与设备处商妥,并有人能接替工作之后方准调动,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七条 购置大型仪器设备要有计划,购置前必须有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请购置该大型仪器设备的理由;

(二)本单位所具备的技术力量及管理能力情况;

(三)安装使用环境及设施条件;

(四)主机、附件、零配件和运行经费的可靠来源;

(五)选型论证;

(六)投资效益预测及风险。

论证工作应组织有关学科具有高级职务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和物资、财务、基建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八条 申请购置单位应将可行性报告及订货卡片经院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报设备处,由设备处组织会审,提出审核意见,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订货手续。

第九条 自行试制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申报计划并提出可行性论证(包括技术设计的科学性、经济的合理性及成熟程度进行论证),审批程序按第八条办理。试制完成后,经技术鉴定,验收合格后建立固定资产帐、卡。

第十条 经批准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计划,由设备处组织订购,如因特殊情况,经设备处同意后可以自购,未经批准购置的,财务部门不予借支、报帐。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学年度要按设备处规定的时间,报送统计表,做到数字准确,情况真实。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与安装是保证仪器设备质量和正常运行的关键,各院和实验室要认真做好。

(一)建立有经验的使用人员、管理人员参加的验收、安装、调试小组。

(二)设备到货前,验收小组必须事先做好各项准备,包括制定周密的安装验收方案、阅读消化技术资料,熟悉仪器性能、技术指标、准备场地和测试仪器,辅助设备,专用工具,进行操作及维修人员的培训工作等。

(三)设备到货后,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开箱进行实物验收。包括:包装及实物外观有无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并根据合同及装箱单清点箱内物品数量、随机技术资料。安装调试过程中要严格按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进行验收。

(四)安装验收后要及时写出验收总结,详细记载安装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排除故障的措施,做出验收结论,并附说明性能、指标的主要数据、表格、照片或图谱等。如有遗留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解决。

(五) 在验收与安装调试过程中,如发现有质量、数量等问题时,要在索赔期(一般从货物到港、站之日起算3个月)结束前20天内,会同商检部门核准后,由商检部门出证办理索赔事宜。保险期外出现问题自行负责。

(六)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要充分运行,以便及时发现故障,排除隐患。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责任制,要制定操作规程,建立使用保养维修制度。仪器设备操作使用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由院发给上机证方可独立操作使用。

大型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使用、维护和维修记录,定期统计、定期检查和考核。

第十四条 为保证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应定期进行检验、计量、标定。对于精度和性能下降的,要采取措施,设法恢复到原有的工作状态。

大型仪器设备的修理,必须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经院和设备处审批后方可修理。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一律不允许拆改或解体使用,如确实需要开发新功能、改造老设备、研制新产品而拆改时,必须经院和设备处批准后才能进行。

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如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应立即停机,及时报告实验室主任,由实验室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分析事故,并写出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和设备处。

第十六条 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订货卡片、可行性论证、订货合同、装箱单、说明书及技术资料、验收安装、调试的记录和总结、使用维护、维修记录和原始资料等,装订成册,并列出详细目录。

第十七条 不论何种经费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都应实行专管共用,协作共用,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情况下,要积极开展院际间、校际间和地区间的协作咨询、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为社会多做贡献。

第十八条 对大型仪器设备应逐步实行定额管理和有偿服务,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仪器所在单位与设备处商定,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校外,如需借出时,经院和设备处批准,并派专人随机操作。归还时要仔细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确因技术落后,维护运行费用高、超过使用寿命年限、精度下降或损坏而没有修复使用价值的大型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和经济评价后,可申请报废。由院和设备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经批准报废的大型仪器设备,其中构成独立使用,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零配件,配套仪器,应另立卡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其它收回残值。

第二十一条 要充分重视和落实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要立足自力更生,建立维修队伍,设立专门承担维修任务的高、中、初级技术职称岗位,提高维修能力,并采取适当的经济措施,调动维修人员的积极性。

第二十二条 大型仪器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通过考核,促进专职使用和管理人员努力完成岗位职责,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效益,维护完好率,技术开发和成果,技术档案完整及协作共用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重视开发或收入好的先进个人和集体,要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盲目购进大型仪器设备,造成积压浪费或在使用、管理工作中马虎,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浪费的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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