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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废弃物立法现状

2007.7.12

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电子废弃物对环境的危害,为积极推动电子废弃物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如果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算起,目前我国已经有了包括《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在内的10部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关于电子垃圾流向的问题规范很少,甚至对日渐庞大的“洋电子垃圾”进口,也没有完整的配套细则。相比欧盟、日本、美国等国家和地区,我国有关电子垃圾的法律、法规还是一个空白。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2006年2月28日由信息产业部牵头起草,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将于2007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从源头抓起,从生产、设计环节减少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从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保护环境和人身健康。为了加强我国电子废弃物管理,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正在制定专门的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拟从不同侧面对电子废弃物的管理做出规定。中国的《管理办法》与欧盟的RoHS有着相同之处,都是涉及贸易活动(货物贸易)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主要目的都是为实现电子电气类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禁止使用和减量化),而且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都是六种: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管理办法》适用的产品范围是中国境内市场上投放的电子信息产品,除本国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外,还包括从境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

    《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对于限制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采取“两步走”的方式,即第一步首先要求生产者(包括进口者)对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信息进行明示,标识出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以及可否回收利用等信息;然后随着产业技术的发展,逐步把那些从技术上和经济上都可行的,并且大多数企业都已经实现的有毒有害物质替代的产品放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当中,并规定具体的实施期限,从实施日期开始,放入目录中的产品中将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其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量值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由于“重点管理目录”采用“成熟一个放入一个”的原则,因此,《管理办法》被称为是采用“穷举法”的方式来限制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比较遗憾的是,《管理办法》属于一部部门规章,法律效力有限。与《管理办法》不同,欧盟 RoHS 指令限制电子电气产品中使用有害物质采取的是“排除法”,即对指定产品要求全部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等六种有害物质,要求凡是欧盟市场上出售的产品必须按照 ROHS 指令的要求,符合 2005/618/EC 决议所规定的对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但毕竟不是所有的产品都能满足上述要求,其中有技术原因,也有经济方面的原因,还有环境方面的原因。因此,欧盟对那些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的产品提出豁免,对于被列入到豁免清单中的产品(或部件)可以不满足 ROHS 指令要求。故欧盟是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从2007年3月1日起,凡是要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的上述电子信息产品在生产时都必须标有“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这一标识分为“绿标”和“橙标”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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