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手机扫码查看

手机查看

喜欢作者

打赏方式

微信支付微信支付
支付宝支付支付宝支付
×

我国电子废弃物立法现状

2007.7.12

    《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6]115号)于2006年4月27日开始颁布实施。该政策旨在减少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废弃量,提高资源再利用率,控制电子废弃物在再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对于废弃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推行电子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并实行 “污染者负责”的原则,由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依法分担废弃产品污染防治的责任。

    要从源头减少和控制电子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提高电子产品的回收率和资源化利用率,规范电子废物在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在产品设计环节,要贯彻环境友好的要求,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延长产品使用寿命,提高产品的再使用和再利用特性,提高产品零部件的互换性,合理使用包装材料。还要逐步推行有毒有害物质的信息标识制度。生产者有义务提供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信息,及其它影响产品回收利用和处置的信息。《技术政策》还提出,国家需要出台其它一些措施,如国家分期、分批公布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实施电子电器产品绿色采购政策,加强配套技术法规、标准的制定等。

    《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国家发改委起草的我国首部《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已进入审批阶段,预计2007年有望正式通过并强制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家电经销商和售后服务机构有义务回收废旧家电,如果不接受生产企业委托或拒绝消费者交售废旧家电的,以及回收的废旧家电不交处理企业处理的,最高可处以10 万元的罚款。目前一些的家电零售商已经开始与处理企业建立合作,零售商通过“以旧换新”或价格补偿的方式,将所取得的废旧家电交予处理企业,处理企业则给予零售商一定的费用。

    中华环保联合会从2004年12月~2005年6月,在全国范围开展的公开征集公众对编制国家“十一五”环保规划意见和建议的活动中,90.7%的公众同意对电子废弃物等污染产品实施收费政策或押金制度。

    目前立法存在的一些不足

    如前所述,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关于电子废弃物回收,特别是电子废弃物物流方面的立法工作尚有缺失。正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于飞所说“我国的电子废物回收尚未形成规范化的体系,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尚没有健全”。

    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有其较为深刻的背景因素,首先,有的地方领导片面追求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认为加强电子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回收、无害处置等管理成本高昂,本地搞不了或是不愿意搞。。在有的地方,进口国外电子废弃物、对电子废弃物进行小作坊式拆解等行业是当地的财税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撑,对解决就业有贡献,当地政府往往与其“联手”对抗环保监督。

    我国目前对电子废弃物的管理实行的是分级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模式。电子废弃物的管理涉及到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多个部门。依据现行国家立法,电子废弃物管理领域中主管部门不明确。上述管理部门虽然对电子废弃物的管理手段和管理重点不同,但是还是存在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的情况,甚至还存在着各个部门的管理措施相互矛盾的问题。国家管理体制的不顺畅致使我国对电子废弃物的进口、综合利用、回收利用以及无害处置缺乏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行政效率低下,许多电子废弃物利用处置企业无所适从。

    与电子废弃物管理联系密切的法律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产品质量法》等。但我国电子废弃物管理的立法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尚缺乏一部能够统领电子产品的清洁生产以及电子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回收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等各个方面工作的综合性立法。综合性、统率性立法的缺乏致使电子废弃物管理处于政出多头、职责交叉重叠、政策矛盾的境地。此外,严厉打击各种严重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随意处置电子废弃物的行为,明确生产者、经销者、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利于电子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回收利用、无害处置的财政、税收、金融方面的鼓励措施,均需要法制的保障。应当看到,加强电子废弃物的管理需要颁布一些新的技术政策或规范,这些规范性文件还会与过去颁布的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标准发生矛盾,形成制度方面的障碍。

推荐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