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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排污权交易办法出台 主要污染物增至四种

2012.8.31

  昨悉,我省出台新的排污权交易办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由原来的2项增至4项。

  2009年,我省正式启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推行有偿排污。新办法规定:主要污染物是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是指在排污许可核定数量内,排污单位按规定标准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在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买卖的行为。

  排污单位通过实施工艺更新、清洁生产以及强化污染治理,主要污染物年度实际排放量少于年度许可排放量的,可以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请减排登记,减排量可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也可以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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