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确立

及其构成要素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早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前就已经出现了。但在国际法层面,可持续发展理念则是在里约《21世纪议程》中才获得普遍认可。可持续发展包括实体要素和程序要素。实体要素包括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一体化原则、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发展权原则、代内公平原则、代际公平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等。程序要素包括公众参与决策原则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法律地位


发展原则上应该是可持续的,这在国际上已有广泛的认同,但是,在个案的情况下,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具体效力如何,在国际上缺乏共识。该问题的实质就是现代国际法是否要求所有的发展都应当是可持续的;就具体国家行动而言,如何进一步解释和实施该原则?国际司法实践证明,如果没有权威性的第三方对某一法律概念或原则的具体内涵进行规范性界定,给出评判标准,那么,该概念或原则在适用上就会产生争议。事实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目前还没有权限确定可持续发展的标准。鉴于在决定何谓可持续性的问题上涉及社会、政治和经济的价值判断,一个国际法庭难以对一项具体国家行为给予审查并作出其行为与可持续发展的标准不符的结论,所以对于该原则的解释和实施将由各个国家保留实质上的自由裁量权。可见,在国际法层面上,对国家的所有具体行为都要求可持续性是不可行的。一言以蔽之,规范的不确定与评审标准的缺乏表明,目前还没有一项国际法律义务要求发展必须是可持续的,而且,确定一个发展项目是不是可持续的,其决策权主要在于各国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