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原则在中国适用的建议


(一)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一体化的原则。尽管区域和全球性条约并没有适用义务性的文字来表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一体化原则,但是一体化的内容逐步反映在许多国内国际法律和政策之中。目前,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一体化已越来越被国内和国际立法及其司法所关注,而且,一体化已是大多数发达经济体的既定的和内在的特征。我国在环境资源立法中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一体化原则,在国家发展计划中将环境考虑放在突出地位,顺应了国际立法实践与发展趋势的需要。


(二)确立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的法律实施机制。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是指引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性目标。我国环境资源立法不仅应以避免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为其立法基础,而且应该通过资源税的完善来推动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储备以及生态系统的保护。我国在环境资源立法时应该围绕风险预防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机制。其一,费改税。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水资源补偿费等资源保护性质的收费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其二,扩大征税范围。将森林资源、水资源、草场资源和海洋资源等可再生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其三,调整计税依据和计征方法,适当提高征税标准。在厘清资源价格的基础上,根据各种资源的种类及其消耗的严重程度实行差别税率,对不可替代和不可再生的资源课以重税,以此限制对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利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