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销售和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遵守商业道德,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

  网络食品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网络食品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许可范围一致。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许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网络食品经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