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8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第1007/2011号规例,内容涉及纺织纤维名称及纺织品的标签及标记。规例为欧盟市场内所有纺织品订立标签及标记条款,并引入崭新的条款,规定若纺织品含有源自动物的非纺织部分,必须在标签内以特别字句说明。

  新规例适用于所有纺织品,包括只含纺织纤维的原材料、半加工品或制成品,因此涵盖各种各类服装。

  此外,规例亦适用于纺织纤维的重量百分比至少达80%的产品;纺织部分至少占整体重量80%的家具、雨伞及遮阳伞;多层地毯上层、床垫覆盖物、露营用品覆盖物的纺织部分,而该等纺织部分以重量计至少占上层或覆盖物80%;包含在其他产品中,成为产品不可分割部分的纺织品,也在规例规管范围。

  规例订明,标签及标记说明纺织纤维成份时,必须使用附件1所列的相关名称。

  只有全部使用相同纤维的纺织品才可在标签或标记内写上是「100%」、「纯」及「所有」或相同意思的字句。不过,若产品因技术问题,难以避免含有不超过2%的外来纤维,或若产品已经过梳理过程,以及因技术问题,难以避免含不超过5%的外来纤维,亦可获豁免遵守上述规例。此外,规例亦为套毛或未加工羊毛产品制订规管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