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多种纤维的纺织品,须把所用的各种纤维名称按重量百分比由大至小列于标签或标记上。占纺织品总重量不足5%的单一纤维,或合计起来占纺织品总重量不足15%的多种纤维,可以列为「其他纤维」。

  规例有一项新条款涉及含有源自动物非纺织部分的纺织品。若欧盟市场内的纺织品含有源自动物的非纺织部分,须于标签或标记内标明为「含有源自动物非纺织部分」。条款规定标签或标记不能有误导成份,必须能让消费者容易理解。

  所有纺织品的标签或标记必须耐用、易读、容易看见及可接触。标签必须稳当地附于产品上。向欧盟经济营运者供应产品的供应商应留意,可以提供其他商业文件,作为标签或标记的补充资料,甚至取代标签或标记。商业文件必须清楚说明纺织纤维的名称及描述纤维成份。

  第1007/2011号规例将于2012年5月8日在欧盟实施,但符合第2008/121/EC号指令纺织品名称规定并于2012年5月8日前已投放到欧盟市场的纺织品可获豁免。这些纺织品可于2014年9月9日前继续在市场出售。第2008/121/EC号指令的纺织品名称规定要求纺织品附有纤维成份标签。这项指令与第73/44/EC号指令及第96/73/EC号指令将于2012年5月8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