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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定罪:门槛降低更要篱笆收紧

2013.6.24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司法解释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明确致一人重伤即可定罪,降低了定罪门槛,提高了环境犯罪的成本。

  近些年,我国在环境治理方面投入很大,但是,由于粗放的经济发展方式没有得到根本转变,治理效果并不理想。加之一些地方政府紧盯GDP不放,不顾自然环境的承载能力,上马项目时疏于对环境的保护,使我国环境治理面临更大的压力。“蓬莱油田溢油”“血铅超标”等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更是环境危机加剧的突出体现。

  严惩环境犯罪,既是大势所趋,也是民心所向。如今,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追求越来越高,清洁的水、清新的空气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严惩环境污染犯罪,不仅顺应了环境保护的大势,也顺应了公众对环保的新期待。正因为如此,新规定降低环境污染定罪门槛,收获舆论一片叫好之声。

  从规定的内容来看,无论是将过去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定罪的要件,改为一人以上重伤就可以定罪;还是把过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改为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抑或明确界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都是从法律上表明对环境污染严惩不贷的态度,也直接回应了公众对环保问题严格执法的期待。

  不过,考虑当下我国环境保护的现实,在法律条文层面降低定罪门槛、明确定罪标准虽然很有必要,但在环境保护话语权仍然比较弱势的情况下,只在法律条文方面做到“硬气”恐怕还不够,还必须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和约束力,从制度上收紧篱笆,做到法律之内无例外。

  例如,对于“致30人以上中毒入罪”这一规定,就有网友提出担忧,“以后会不会出现更多的29人中毒”?在以往发生的污染事件中,我们看到过太多瞒报和谎报的情况,这样的担忧也并非杞人忧天。

  完备而严厉的法律,有望成为污染制造者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它可以让排污企业和监管机构有所忌惮,不敢对于我们珍视的环境再胡作非为。但是,如果这记重拳在潜规则面前经常“打空”,恐怕就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因此,在为环境污染定罪门槛降低叫好的同时,我们也更加期待司法和环保部门以实际行动,从典型污染案例做起,大力提高法律执行力,让公众看到法律规章从纸面落实到现实。如此,才能真正对污染环境者起到震慑作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建设一个山青水绿的“美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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