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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造假 该承担什么责任?

2017.4.07

  一是罚款。

  例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拘留。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是民事侵权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刑事责任。

  根据新的“两高”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行政处分。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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