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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就《环境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征求意见

2016.5.18

  分析测试百科网讯 从环保部网站获悉,为规范环境监控(监测)系统的数据传输,环保部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进行修订。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修订的征求意见稿,现对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

  据了解,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5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主要做了如下修改:

  ——扩充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增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之间的数据交换传输;

  ——新增数据采集传输仪与监测仪器仪表之间的数据传输通讯协议;

  ——新增现场机与上位机之间的数据传输网络;

  ——修改设备唯一标识MN描述;

  ——修改是否拆分包及应答标志Flag描述;

  ——删除报警相关的字段对照表中字段、命令字、通讯示例;

  ——删除日数据相关的字段对照表中字段、命令字、通讯示例;

  ——增加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监测因子编码规则;

  ——增加污水工况监控中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处理工艺及代码;

  ——增加废气工况监控中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处理工艺及代码;

  ——增加对系统编码进行分类,根据扩充的标准适用范围定义及新增系统编码;

  ——增加对命令编号进行分类,新增命令编号;

  ——扩充代码定义中执行结果定义表;

  ——扩充代码定义中请求返回表;

  ——新增实时数据标记定义表;

  ——规定污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及均值的计算方法;

  ——增加对附录A循环冗余校验(CRC)算法示例;

  ——新增常见部分污染物相关参数编码表,引用并定义了新的污染物代码、环境质量监测因子、城镇污水处理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监测因子、火电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监测因子;

  ——完善和扩充了各条命令的通讯过程示例。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中的相关规定。

  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征求《环境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控(监测)系统的数据传输,我部决定修订《污染源 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是:增加了污染 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监测和仪器设备参数等相关数据传输内容,扩充和完善了有关编码、指令和数据标识等;删除了原标准中已经技术落后不再使用的数据通讯 方式和操作命令等;为扩大适用范围,标准名称变更为《环境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6年6月30日前反馈我部环境监察局。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征集意见”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朱锐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传真):(010)66556464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环境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征求意见稿)

  3.《环境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5月13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部内征求办公厅、科技司、环评司、监测司、水司、大气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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