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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将海上风电开发纳入鼓励类新能源范畴

2013.2.27

  《经济通通讯社27日专讯》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修改后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与2011年公布的目录相比,此次公布的修改版目录对36个条目提出了调整,涉及电力、轻工、纺织等多个行业。

  在鼓励类中,电力条目在新能源条目中增加「海上风电机组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和「海上风电场建设与设备制造」;核能条目中增加「核电站应急抢险技术和设备」等。在限制类中,电力条目中删除了「直接向江河排放冷却水的火电机组」;在淘汰类中,电力条目将「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修改为「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

  对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援。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于淘汰类项目,各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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