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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企业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却获得工商执照

2012.11.12

  -基本案情

  企业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及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集、贮存废矿物油

  不久前,有群众举报,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琼华村的海口合兴服务部,在收集、贮存矿物油的过程中,因倾倒废油和土法炼油造成大气、土壤等污染,对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带来极大影响。

  根据群众举报,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监察总队和海口市环境监察局联合对海口合兴服务部进行了调查。

  调查发现,这家企业在未办理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及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集、贮存废矿物油,属于环境违法企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等法律依据,海口市环境监察局依法做出《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决定书》,并指定由有资质的海南宝来工贸有限公司代为处置涉案的危险废物。

  环境违法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触犯有关环境法律法规,接受处罚本已毋庸置疑,但这家企业负责人陈某却一纸诉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理由是“已获得工商营业执照,属合法生产”。

  据了解,目前案件正在受理中。

  -争议焦点

  未取得环保审批,却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环评前置被架空

  本案的焦点在于:项目业主单位在未取得环保部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前提下,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却未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便给项目办理有关手续。表面上看,环保部门依法严格查处,合情合理;陈某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经营,似乎也说得过去。

  但其中就出现了一个问题,职能部门往往各自为政,彼此缺乏沟通协作。根据“环评前置”以及“一票否决”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没有环保审批手续,工商部门是不能发放营业执照的。

  然而,在实践中却不乏这样的情况:职能部门没有加强合作、彼此缺乏必要交流,导致项目在非法经营过程中,由于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未完善,产生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

  -案件启示

  职能管理部门需加强沟通合作,协同作战,齐抓共管保护好生态环境

  一、加强部门合作、协同作战,以齐抓共管方式彻底杜绝未获得环保审批手续却已拿到其他合法证照的现象。

  在本案中,正是由于工商部门、环保部门未协同作战,没有加强沟通,导致陈某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未能遵守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如果早一点开展联合执法、互相配合,就不会产生后续不良影响,行政执法的成本也要相应降低很多,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也会降至最低。

  因此,保护环境,不应只是环保部门一家的责任,更应该开展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将污染遏制在源头。

  二、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让企业负责人真正认识到,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以及“三同时”等制度。

  如本案中,陈某并未意识到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认为只要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就已万事大吉,生产加工经营就可以一路开绿灯,不用为环境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这时,就需要通过法律宣传渠道进行广泛宣传,必要时公开报道典型案例,以提高企业及公众的环境意识。

  三、加强公众参与,落实公众对环境享有的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利。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的环境权益越来越受到重视。实际工作中,环境纠纷案件,涉及的往往是多数群体,因此,部分企业的环境污染很可能会造成周边群众环境权益的较大损害。

  在本案中,如果尽早落实公众参与,很可能这个污染项目在一开始就由于遭到公众抵制而无法取得相关部门的营业许可,也更不会有后来的污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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