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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冰块监管的法律困惑

2014.10.20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用冰块在餐饮行业的使用愈加广泛,我国早已对食用冰块制定更新了国家强制标准GB2759.1-2003冷冻饮品卫生标准,该标准明确规定“适用于冰激凌、雪糕、冰棍、食用冰块等”,且在微生物项目中规定食用冰块菌落总数(CFU/ML)≤100。据此,如果餐饮行业食用冰块在抽检中被发现细菌超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后,该食用冰块明显就是不合格食品或食品原辅料。那么《食品安全法》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定了哪些条款以惩戒这种行为呢?

   非常可惜,《食品安全法》并未对提供违反国家强制标准的餐饮食品有对应罚则。不少执法人员在实践中认为,是否可以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把菌落总数圈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范畴。因为餐饮服务单位提供一种不合格的食品,尤其是不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标准的食品,法律对这种行为没有惩戒措施是不合常理的事情,更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的规定相违背,但奈何于菌落总数并不能简单地归入到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范畴。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十)项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情况也作出相应规定,但众所周知,餐饮行业的食用冰块不可能去召回,也召不回,因此,该条规定在监管餐饮行业中聊胜于无。

   综上所述,餐饮行业的食用冰块监管就陷入了一个怪圈,国家有强制要求,但餐饮行业食用冰块菌落总数项目超标后,靠监管部门说服教育显然无法起到威慑作用,但从法律上又没有强有力的惩戒措施,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件,于民众、于社会、于政府都是“负能量”。因此,建议《食品安全法》尽快对餐饮单位提供违反国家强制标准的餐饮食品作出罚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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