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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产、销售含双酚A的“毒奶瓶”不应有缓冲期

2011.6.09

  含双酚A奶瓶即将走到尽头。6月1日起,禁止生产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9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由生产企业或进口商负责召回。

  双酚A是聚碳酸酯、环氧树脂等多种高分子材料的原料,被广泛用于生产化工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如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然而,随着科学研究的深入,这个昔日的工业宠儿变成了谈之色变的有害物质。专家认为,双酚A可能扰乱人体代谢过程,对婴儿发育、免疫力有影响,甚至致癌。加拿大早在2008年就将双酚A列为有毒物质,并禁止在婴儿奶瓶中使用含有双酚A的塑料。欧盟2011年3月1日开始,禁止含有双酚A的塑料被用于儿童奶瓶的生产。

  如今,公众在焦虑中苦等数月,终于等到六部委要对“双酚A奶瓶”说不。然而,这迟来的禁令,非但不能松弛公众紧绷的神经,反而增添了新的忧虑。6月1日起禁止生产,9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这一安排令人匪夷所思:明知无法保障安全,为何还要给“毒奶瓶”退市留下长达三个月的缓冲期?难道从停产到停售,二者的时间差就是给企业消化库存,减少叫停带来的损失?

  但是,在照顾奶瓶生产商利益的同时,牺牲的却是无数婴儿的健康。可以想见,国内企业势必充分利用这三个月时间,上演最后的疯狂,大量抛售双酚A奶瓶,尤其是销往信息相对滞后的农村市场;而在此期间,欧盟已经禁止双酚A奶瓶的进口和销售,国外企业自然会钻我们政策的口子,把无法进入欧盟的产品转而销往中国,进一步加剧安全风险。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尽快全面叫停毒奶瓶,会给生产企业带来一定损失,但留有缓冲期,则意味着祖国的花朵将继续暴露在双酚A的威胁之下。两害相侵取其轻,二者孰轻孰重,不辨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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