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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2月实施

2012.11.08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城市大气环境压力不断增大,“增量减污”成为机动车污染治理的新课题。

  为深入贯彻《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生活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河南省郑州市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做出进一步规范,《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经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形势严峻,必须加快立法步伐

  立法背景

  2012年初,环境保护部公布的2011年《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显示,我国已连续两年成为世界汽车产销第一大国,机动车污染日益严重。监测表明,我国城市空气开始呈现出煤烟和机动车尾气复合污染的特点。一些地区灰霾、酸雨和光化学烟雾等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频繁发生,这些问题的产生都与车辆尾气排放密切相关。尾气排放在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同时,也严重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2012年8月20日数据统计显示,郑州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00万辆,市区达到100万辆,而且以每年15%以上的速度激增。机动车尾气已成为PM2.5的主要排放源之一,今年国家将PM2.5

  纳入空气质量常规监测指标,郑州市作为省会城市从第四季度也将开展PM2.5监测工作。因此,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控制机动车污染。

  立法的必要性

  制定《办法》主要基于以下3点:

  一是国家污染减排工作要求。国家“十二五”规划把氮氧化物减排10%作为约束性指标。加强机动车环境管理、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是大势所趋。

  二是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具有低空排放性,正处于人体呼吸范围,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作为PM2.5的主要来源之一,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严重影响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

  三是深化机动车环境管理的实际需求。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早,但是随着郑州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有法律、法规对机动车污染防治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亟须制定一部地方政府规章,为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持。

  立法过程

  -反复论证,充分借鉴,数易其稿终成形

  自2009年,《办法》开始起草,期间经过了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反复论证修改,数易其稿,通过郑州市政府法制办会同郑州市环保局多次对《办法》进行集中审查,最终形成了《办法》草案。

  法律依据

  《办法》的起草以《大气污染防治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 42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等内容为主要法律和政策依据。同时参考西安、济南、武汉、南京、长沙等城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充分借鉴了外地先进经验,考虑了郑州市的实际情况。

  -七项制度措施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办法》全文共28条,以确立并推行“机动车环保检验与合格标志管理制度”为核心,突出部门之间的协同执法、齐抓共管。从部门的法定职责、预防和控制、检测与治理、执法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5个方面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及管理措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以下7个方面:

  明确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同执法制度

  《办法》从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出发,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交通、质监等相关协同部门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规定与划分,共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明确机动车污染的预防措施

  《办法》对车用燃料管理、推广环保车型以及加强重点行业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并对重点排污单位的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要求。

  建立机动车环保准入制度

  《办法》规定,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排气污染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手续。同时,对外地转入郑州市的车辆,必须符合新车注册登记执行的环保标准,同时进行尾气检测。这一措施将从源头上加强机动车污染管理,有效杜绝外地高排放车辆向郑州市转移。

  建立在用车排气检验制度

  在用车排气污染检验制度是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主要的污染控制措施。包括定期检验、道路和停放地监督抽检以及超标车辆复检。环保、公安等部门将通过严格车辆年检、加强道路车辆抽检、开展停放地抽检、规范超标车辆治理和复检等一系列措施,全面提高对在用车排放污染物的监管水平,有效减轻在用车污染。

  明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

  《办法》对环保标志发放及使用进行了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此外,“黄标车”属于高排放车辆,危害远远大于绿标车。按照《办法》规定,将通过对“黄标车”采取限行、党政机关先行淘汰“黄标车”、有计划地分步淘汰其他“黄标车”、制定鼓励淘汰政策等一系列措施加快高排放车辆淘汰。

  建立机动车违法排污举报与处理制度

  机动车排放黑烟问题一直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之一。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办法》规定公众可对冒黑烟车辆进行举报。市民在道路上发现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本地车辆(不包括拖拉机和摩托车)都可进行举报。环保部门已设定专门的举报电话0371-67189378,公众也可通过“0371-12369”环保热线、发送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

  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为保证上述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办法》对环境违法行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责任都进行了详细规定,增强了《办法》的可操作性。环保、公安等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对各种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以确保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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