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电子所2010年度《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顺利通过北京中关村海关审核,科教用品免税进口管理工作通过年检,2011年度继续享有科教用品免税进口资格。

  科教用品免征进口税是国家为促进科研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战略的实施,向科研机构和学校提供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海关减免税相关法律和管理规定,可享有免征进口税的科教用品必须是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且只能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研和教学工作,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它处置。

  享受科教用品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自进口放行之日起有为期五年的海关监管期。在海关监管期内,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所有人应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仪器设备,依法接受海关的监管,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并在每年年初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这里所说的移作他用,是指减免税申请人未经海关核准擅自将减免税进口货物交给其他单位使用,或未按照原定用途、地点使用减免税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