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测试百科网讯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在食品(含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的情况作了规定。

  “规定”显示,食品检验机构可以采用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为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成立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审评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审评委员会设专家组和秘书处。专家组由食品检验领域专家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代表组成。秘书处设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主要负责审评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规定”还指,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或社会团体等研究、检验机构联合起草。

  “规定”将于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