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科学实用、技术先进,加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规范化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是指在食品(含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采用的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

  食品检验机构可以采用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批准和发布。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成立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审评委员会设专家组和秘书处。

  专家组由食品检验领域专家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代表组成。秘书处设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主要负责审评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