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在产生对眼睛有害之紫外线、红外线及强烈可见 (以下简称有害光线) 之工作场所中,为保护工作者之眼睛,规定由个人佩带之遮光防护具 (以下称为防护具) 。惟熔接用防护具之面体除外。备考 : 1. 在此所谓有害光线不包含雷射。2. 本标准采用国际单位制,{ } 内之单
CNS 7174-1998由台湾地方标准 CN-CNS 发布于 1998-10-23,并于 1998-10-23 实施。
CNS 7174-1998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13.280 辐射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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