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适用于下列防回流污染的给水工程: 1 民用和居住小区生活给水; 2 工业建筑和厂区给水; 3 园林绿化给水; 4 消防给水; 5 其他需防回流污染的给水系统。 给水系统防止回流污染应遵循下列准则: 1 应区分回流污染危险等级,按不同危险等级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或采用相应的防回流污染装置; 2 应尽量在给水管网终端采取措施; 3 对可能连接软管的用水点,其接出点应紧贴(控制阀下游)安装软管真空破坏器。 设置防回流污染装置的给水管道工程,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CECS 184-2005由行业标准-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 CN-CECS 发布于 2005-06-25,并于 2005-09-01 实施。
CECS 184-2005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P41 室外给水、排水工程,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91.140.60 供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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