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Z 9137-1987
办公机器与商用设备


标准号
SJ/Z 9137-1987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2010-02-25
中国标准分类号
Y54
发布单位
CN-SJ
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的这些要求适用于通常在办公室或其它商务机构中使用的设备。包括记录仪、照排机、与记录仪和照排机有关的辅助设备,会计计算机、制表机、复印机、打印机、现金出纳机、钉书机、消磁器,以及电动机传送卡片箱。这些设备按照美国国家电气法规NFPA70用于内部导线系统,本标准规定的这些要求,适用于打算固定连于或靠软线连于600V或较低电压供电电路上的电气设备。 1.2 本标准规定的这些要求不适用于电子式数据处理单元或系统,或与本标准分开的有专门标准的任何其它设备。 1.3 若生产厂指明某设备按照ANSI/NFPA75-1981电子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保护标准作为计算机房中使用的设备定型的,则本来应作为办公机器或商用设备按本标准进行评定的这些设备,应按电子数据处理单元或系统的标准来进行评定。

SJ/Z 9137-1987 中可能用到的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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