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ZSCYXH 006—2018
郴州福茶 绿茶

Chenzhoufucha Green Tea


标准号
T/CZSCYXH 006—2018
发布日期
2018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
2019年04月30日
废止日期
中国标准分类号
A016
国际标准分类号
01.110
发布单位
中国团体标准
适用范围
郴州福茶 绿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郴州福茶绿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级及实物标准、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郴州市区域内生产的,使用“郴州福茶”商标的绿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8302 茶取样 GB/T 8305 茶水浸出物测定GB/T 8306  茶总灰分测定GB/T 8310 茶粗纤维测定 GB/T 8311  茶粉末和碎末茶含量测定 GB/T 14456.1 绿茶第 1 部分:基本要求 GB/T 14456.3-2016 绿茶第三部分:中小叶种绿茶 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T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795 茶叶标准样品制备技术条件 GB/T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30375 茶叶贮存 GB/T 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郴州福茶绿茶 Chenzhoufucha Green Tea   以郴州市区域内生产的优质茶树品种鲜叶为原料,经杀青、揉捻、干燥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郴州福茶品质特征的绿茶产品。 4 产品分级及实物标准 郴州福茶绿茶分特级、一级和二级、三级四个等级。 郴州福茶绿茶按产品质量等级设特级、一级和二级、三级四个实物标准样,各为该级产品品质的最低界限。 实物标准样按 GB/T 18795 的要求制备。采用密封保存于阴凉、干燥的容器中,实物标准样每 3年更换 1 次。 实物标准样由郴州市茶叶协会负责监制。 5 质量要求 基本要求 产地:郴州市区域范围内。 鲜叶原料:特级是以单芽为主的鲜叶原料制成;一级是以一芽一叶初展为主的鲜叶原料制成;二级是以一芽二叶初展为主的鲜叶原料制成;三级为一芽二叶至一芽三叶初展和同等嫩度的对夹叶制成。鲜叶原料要求嫩、匀、净、鲜。符合 GB/T 14456.1 的要求。  感官品质 郴州福茶绿茶感官品质要求见表 1。  表1 郴州福茶绿茶感官品质要求 等级  外   形  内   质    香气 滋味 汤色 叶底 特级 芽头挺直或紧细卷曲,色泽翠绿、白毫满披、匀净 嫩香高长 鲜爽回甘 嫩绿明亮 嫩绿鲜活明亮 一级 条索紧细,色泽翠绿显毫、匀净 清香持久 醇爽回甘 浅绿明亮 嫩绿匀齐亮 二级 条索紧结,色泽绿润有毫,较匀净 清香尚持久 较醇爽 黄绿较亮  黄绿较匀亮 三级 条索紧实,色泽绿,尚匀净 清香纯正 醇和 黄绿尚亮 黄绿尚匀亮  理化指标 郴州福茶绿茶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 郴州福茶绿茶理化指标要求 项目 指标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水 分 /%( 质 量 分 数 ) ≤  6.0  7.0 粉 末 /%( 质 量 分 数 ) ≤  1.0  水 浸 出 物 /%( 质 量 分 数 ) ≥  38.0 36.0 茶多酚%(GB/T 8313-2008)≤      15 总 灰 分 /%( 质 量 分 数 ) ≤  6.0  7.0 水溶性灰分,占总灰分/%(质量分数) ≥  45.0  酸 不 溶 性 灰 分 /%( 质 量 分 数 ) ≤  1.0  粗 纤 维 /%( 质 量 分 数 ) ≤  12 13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茶叶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取样 按 GB/T 8302 的规定执行。  感官品质 按 GB/T 23776 及 GB/T 14487 的规定执行。  净含量 按 JJF1070 的规定执行。  理化指标  水分 按 GB 5009.3 的规定执行。  水浸出物 按 GB/T 8305 的规定执行。  总灰分及水溶性灰分、酸不溶性灰分 按 GB 5009.4 的规定执行。  粗纤维 按 GB/T8310 的规定执行。  粉末 按 GB/T8311 的规定执行。  污染物 按 GB2762 的规定执行。    农药最大残留 按 GB2763 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抽样 抽样以“批”为单位。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规格一致。 抽样按 GB/T 8302 的规定执行。  检验分类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的项目为感官品质、 水分及净含量。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5 章所要求的全部项目。正常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1) 产品定型投产时;  (2) 原料、工艺、机具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3)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  (4)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5) 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按第 5 章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合格,该产品即为不合格产品。  复检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 GB/T 8302 的规定加倍抽样, 重新抽样应由争议双方同时进行,对有争议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包装应符合 GB/T 23350 及 GH/T 1070 的规定。  运输 各种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符合 GB/T 31621 的规定。  贮存 符合 GB/T 30375 及GB3162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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