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ZNSFSPA 003-2024
食品加工用奶油制品

Butter products for food proces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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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T/GZNSFSPA 003-2024
发布
2024年
发布单位
中国团体标准
当前最新
T/GZNSFSPA 003-2024
 
 
适用范围
原辅料要求 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应符合GB 19646的规定。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淡奶油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牛乳应符合GB 19301的规定。 乳粉应符合GB 19644的规定。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应符合GB 11674的规定。 炼乳应符合GB 13102的规定。 乳糖应符合GB 25595的规定。 干酪应符合GB 5420的规定。 干酪制品应符合GB 25192的规定。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 食糖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 果葡糖浆应符合GB/T 20882.4的规定。 海藻糖应符合GB/T 23529的规定。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应符合GB 1886.65的规定。 磷脂应符合GB 1886.358的规定。 蔗糖脂肪酸酯应符合GB 1886.27的规定。 乳酸脂肪酸甘油酯应符合GB 1886.93的规定。 天然胡萝卜素应符合GB 31624的规定。 乳酸应符合GB 1886.173的规定。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 刺槐豆胶应符合GB 29945的规定。 酪蛋白酸钠应符合GB 1886.212的规定。 微晶纤维素应符合GB 1886.103的规定。 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GB 1886.232的规定。 卡拉胶应符合GB 1886.169的规定。 磷酸酯双淀粉应符合GB 29926的规定。 嗜酸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德氏乳杆菌乳亚种、瑞士乳杆菌、干酪乳酪杆菌、副干酪乳酪杆菌、鼠李糖乳酪杆菌、唾液链球菌嗜热亚种、乳酸乳球菌乳亚种、乳酸乳球菌亚种(双乙酰型)、肠膜明串珠菌肠膜亚种、乳酸片球菌应符合关于《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和《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更新的公告(2022年?第4号)及QB/T 4575的规定。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GB 31650的要求。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焦臭、无酸败及其他异味。 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形态,质地均匀,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 16.0 脂肪/(g/100g)                         ≥ 80.0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 1.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0.13 总砷 (以As 计)/(mg/kg)                ≤ 0.1 铅(以 Pb 计)/(mg/kg)                ≤  0.07 苯并[a]芘/(μg/kg)                    ≤ 10.0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霉菌/(CFU/g)        ≤ 50 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 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感官要求检验:取适量试样置于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将试样置于50mL烧杯中,水浴加热至50℃,用玻璃棒迅速搅拌,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脂肪:按5009.6规定的方法测定。 酸价:按GB 5009.229规定的方法测定。 过氧化值: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 总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苯并[a]芘:按GB 5009.27规定的方法测定。 大肠菌群: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 霉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7 检验规则 组批规则和抽样方法 7.1.1 组批规则 产品以同一配方,同一日期、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货批。 7.1.2 抽样方法 按GB/T 30642的规定执行。 检验分类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公司品管部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酸价、过氧化值、大肠菌群、净含量。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文件要求中的4.2 、4.3、4.4、4.6规定的项目。正常生产,型式检验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前; b) 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 c) 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f) 更换生产设备时。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批。微生物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检验项目中(微生物项除外)有不合格项目,可从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标签、标志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产品包装标签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 GB 7718、GB 28050 规定执行。 包装 食品直接接触的食品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1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包装应完整,无破损,具有密封性。 运输 运输产品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并用专车运输。 贮存 产品应按照标签标识上的贮存条件进行储存。产品不应露天堆放。产品仓库应清洁、干燥、无鼠虫害。 产品堆放应有垫板,并与地面墙壁保持适当距离,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 产品不应与有易败变质、有不良气味或潮湿的物品同仓库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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