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并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生产作业场所应当设有标志明显、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堵、锁闭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登记,进行定期检验。 ...
强化统筹协调,对发现所在地有关单位违反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限制港航企业复工复产的,限制船员、集卡司机、港口一线作业人员正常返岗的,对湖北省和武汉市港口始发或靠泊货运船舶采取禁限航等不当措施的,积极协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立即纠正。...
由于工作定位上的偏差,客观上形成了“保姆式”的监管方式,削弱了企业安全管理的能动性、行业管理部门的主动性,模糊了安全责任界限,淡化甚至替代了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导致自身承担“无限责任”。因此,质监部门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中首先应找准自身定位,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三定方案”规定,履职尽责,依法监管。...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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