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ZZL 015-2022
爆破器材运输车

Explosive material transport vehicle


标准号
T/SZZL 015-2022
发布
2022年
发布单位
中国团体标准
当前最新
T/SZZL 015-2022
 
 
适用范围
4.1 整车 4.1.1  车辆的设计、制造、检验除应满足本文件的要求外,还应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4.1.2  车辆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1.3  外购件、外协件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有制造厂合格证,经整车厂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所有自制零部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装配。 4.1.4  车辆动力性应能满足原底盘的规定。 4.1.5  车辆侧倾稳定角应符合GB 7258的规定。 4.1.6  车辆制动性能应符合GB 12676的规定。 4.1.7  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及安装位置应符合GB 15084的规定 4.1.8  车辆污染物排放:汽油车应符合GB 18352.6的规定,柴油车应符合GB 3847的规定。 4.1.9  加速行驶时车外最大允许噪声应符合GB 1495的规定。 4.1.10  限定条件下燃料消耗量应符合原底盘车的规定。 4.1.11  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应符合GB 1589的规定。  4.1.12  车辆的外部照明及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应符合GB 4785的规定。 4.1.13  车辆号牌的安装应符合GB 15741的规定 4.1.14  车辆应设置符合GB 11567规定的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 4.1.15  车辆轮胎的防飞溅系统应符合GB 34659的要求。 4.1.16  车辆前后均应设有拖钩或拖拽装置。在车辆前后防护装置上,应加装面积不小于150mm×80mm,厚度不小于40mm缓冲物。 4.1.17  各气、油管路和电线线路布置合理,固定牢固,不得有渗漏、松动、脱落和干涉现象。 4.1.18  油漆涂层应符合QC/T 484的规定,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应符合QC/T 625的规定。 4.1.19  焊接件应符合JB/T 5943的规定。 4.1.20  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车辆应在其货厢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符合GB 7258的规定。 4.1.21  车辆应当有放置随车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空间和装置,并配备与所装运介质相适应的应急防护装备。  4.1.22  车辆的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或等于3人,驾驶室以外不应设置乘员座椅。  4.1.23  车辆应装用子午线轮胎,不得使用翻新轮胎。  4.1.24  总质量大于3500kg的非双转向轴车辆,所有转向轮应安装爆胎应急安全装置,并在驾驶室易见位置标示。爆胎应急安全装置的性能和试验方法应满足GB/T 38796的要求。 4.1.25  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车辆的后轴应装备空气悬架。 4.1.26  车辆的车轴应不可提升。  4.1.27  车辆应具备限速功能或配备限速装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应符合GB 24545的规定,且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速度不应大于 80km/h。  4.1.28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车辆应安装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ESC)。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性能应符合GB/T 38185的规定,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B/T 18655第 3 级及GB/T 17619的规定。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车辆,安装单胎的车轮应配备轮胎气压监测系统(TPMS)或具有轮胎气压监测功能的装置。  4.1.29  车辆尾部标志板、车辆标志和安全标示牌不得被遮挡。  4.1.30  车用起重尾板应满足以下要求:  a)车辆配备车用起重尾板时,应符合GB/T 37706的规定;  b) 车用起重尾板的液压和电控系统应满足本文件第4.2条的要求;  c) 车用起重尾板的平台承载面应铺设阻燃导静电胶板,并满足本文件第4.14.7及4.14.10条的要求。  4.1.31  车辆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不得大于10000kg。  4.1.32  总质量大于3000kg的车辆应采用压燃式发动机。 4.1.33  车的运行安全应符合 GB 7258 的规定。 4.1.34  车辆应安装烟火报警系统,感烟火灾探测器设在货厢内,报警蜂鸣器设在驾驶室内,且感烟火灾探测器应符合GB 4715的规定;总质量≥2000kg的车辆货厢门还应安装防盗报警系统,防盗报警触发装置设在货厢后门和侧门上,报警蜂鸣器应设在驾驶室内,当后门或侧门被打开时,防盗报警器应在10s内响起;总质量≥9000kg的车辆还应安装尾部视频监视系统,视频摄像头应设在货厢后部外面,监视器应设在驾驶室内,摄像头广角≥140°,报警系统的操纵装置应不受底盘电源总开关的控制,报警音响声级≥100dB。 4.2 电气装置      电气装置的设计、构造和保护应使其在车辆的正常使用条件下不会引起任何意外点火或短路。 4.2.1导线  4.2.1.1  导线应有足够的截面积以防止过热,且应可靠绝缘。所有电路应设置保险丝或自动断路器予以保护,但下述电路部分除外:  a) 从蓄电池到启动及发动机停机系统;  b) 从蓄电池到交流发电机; c) 从交流发电机到保险丝或断路器盒; d) 从蓄电池到起动机; 上述未被保护的电路应尽可能短。 4.2.1.2  导线应布置合理并固定可靠,使之足以防止机械应力和热应力的损伤。  4.2.2 电源总开关  4.2.2.1  开关的安装位置应尽量靠近蓄电池。  4.2.2.2  驾驶室内应设置用于电源总开关开、闭操作的控制装置。该控制装置应安装在易于操作的位置并设置清晰标记,并应设置能防止误操作的保护装置;也可安装满足上述要求的辅助控制装置。 4.2.2.3  开关盒应符合GB/T 4208规定的IP 65防护等级的要求。  4.2.2.4  开关上的线束接头应符合GB/T 4208规定的IP 54防护等级的要求,但如果这些接头设置在蓄电池箱内,则只需采取可靠绝缘措施以防止其短路即可。  4.2.3 蓄电池      蓄电池接线端子应采取可靠的绝缘保护措施或用绝缘的蓄电池箱盖住。蓄电池应置于开有通气孔的箱内,除非其安装位置在发动机罩之下。  4.2.4 常通电路  4.2.4.1  电源总开关断开后仍保持通电的电气装置,包括其引线的环境适应性应满足GB/T 3836.1规定 的通用要求,以及GB/T 3836.2、GB/T 3836.3、GB/T 3836.4、GB/T 3836.9相应的附加要求。  4.2.4.2  不经过电源总开关而直接接通蓄电池的线路应采取可靠的过热保护措施。  4.2.5 驾驶室后部的电气装置  在车辆正常使用情况下驾驶室后部的电气装置应不会短路或产生火花,并且在受到冲击或发生变形时这类危险能降低到最低程度,特别是: a) 导线布置应有防碰撞、防腐蚀及磨损的保护措施。但防抱死制动系统的传感器电缆不需要额外的保护; b) 禁止使用螺口灯泡。 4.3监控装置  4.3.1行驶记录仪  4.3.1.1  应装备具备记录、存储、显示、打印或输出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等车辆行驶状态信息的行驶记录仪;行驶记录仪应接入车辆速度、制动等信号,规范设置车辆参数并配置驾驶人身份识别卡, 显示部分应易于观察,数据接口应便于移动存储介质的插拔,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19056的规定。  4.3.1.2  行驶记录仪应安装在驾驶室内部并便于使用者查看及提取数据的位置。  4.3.1.3  行驶记录仪的主电源应为车辆电源。对所有导线均应有适当保护,以保证这些导线不会接触到可能会引起导线绝缘损伤的部件。接线应布置整齐,并固定可靠。  4.3.2监控车载终端  4.3.2.1  车辆应安装符合JT/T 794规定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  4.3.2.2  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应具备行驶记录功能,且行驶记录功能的技术要求符合本标准及GB/T 19056 相关规定。  4.3.2.3  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应安装在驾驶室内。  4.3.2.4  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的主电源应为车辆电源。在无法获得车辆电源时可由车载终端的备用 电池组供电,备用电池组可支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 8h。电源导线应用不同颜色或标号(等距离间隔标出)明确标示。接线应布置整齐,并固定可靠。天线应远离其他敏感的电子设备。车载终端的地线应连接到车辆底盘上。 4.4 防静电措施  4.4.1  底盘或货厢及其他相关附件等相关装置任意两点间的电阻值应小于或等于5 Ω。  4.4.2  货厢内底板应铺设阻燃导静电胶板﹐厚度不小于5mm,导静电胶板任意一点与拖地带之间的电 阻值为104Ω~108 Ω。  4.4.3  车辆应有驻车导静电装置,装置接地末端与车架之间的电阻值应小于或等于5 Ω。  4.4.4  车辆尾部应至少安装2根接地端导体截面积大于或等于 100mm2 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车辆在任何载荷状态下,导静电橡胶拖地带接地端应始终接地,其性能应符合JT/T 230 的规定。  4.4.5  底盘与货厢采用螺栓连接方式时,底盘与货厢之间至少应安装2根铜导静电带。  4.5 连接要求  4.5.1  货厢应通过焊接或铆接的支架用螺栓固定在底盘或行走机构上。  4.5.2  连接装置所采用螺栓的强度等级应不低于8.8级,螺栓拧紧力矩应符合QC/T 518 的规定,并应采取可靠的防松措施。  4.6 制动装置  4.6.1  车辆的转向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行车制动器的衬片需要更换时,应采用声学或光学报警装置向驾驶员报警。  4.6.2  车辆应安装符合GB/T 13594规定的Ⅰ类防抱制动装置。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车辆应装备电控制动系统(EBS)。  4.6.3  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车辆,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装备的缓速器或辅助制动装置的性能应使车辆能通过GB 12676规定的ⅡA 型试验。 4.7 主动安全  车辆应具备车道偏离报警功能和前向碰撞预警功能,车道偏离报警功能应符合GB/T 26773的规定,前向碰撞预警功能应符合GB/T 33577的规定。  4.8防火  4.8.1驾驶室  4.8.1.1  驾驶室结构材料应为不易燃材料。驾驶室所用的内饰材料应采用阻燃性符合GB 8410规定的阻燃材料,燃烧速度应小于或等于70 mm/min。  4.8.1.2  发动机舱或其他热源(如缓速器或车内采暖装置,但不包括热水循环装置)与车辆其他部分之 间应安装隔热材料,用于连接隔热材料的固定夹,垫圈等也应防火。发动机舱使用的隔音﹑隔热材料应达到 GB 8410 规定的A级的要求。  4.8.1.3  驾驶室后部的所有窗口均应封闭且密封,玻璃和窗框均应为耐火材料。载货装置与驾驶室后壁间距不得小于150mm。  4.8.2灭火器  4.8.2.1  车辆应随车携带便携式灭火器,且在有效期内。灭火器应适用于扑救GB/T 4968规定的A、B、C三类火灾。 4.8.2.2  驾驶室内应配置一个干粉灭火器(或其他同等效用的适用灭火器)。在车辆外侧应至少配备与所装运介质性能相适应的灭火器各一个,便携式灭火器的数量及容量应满足表 1 的要求。  表 1     应携带的便携式灭火器数量及容量要求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最大总质量GVW (kg) 每车配备的灭火器最小数量 (个) 每车配备的灭火器最小容量 (kg) 适用于发动机或驾驶室的灭火器 额外灭火器    最小数量 (个) 最小容量 (kg) 最小数量 (个) 最小容量 (kg) GVW≤3500 2 4 1 2 1 2 3500<GVW≤7500 2 8 1 2 1 6 GVW>7500 2 12 1 2 1 6 注:容量是指干粉灭火剂(或其他同等效用的适用灭火剂)的容量。 4.8.2.3  灭火器应符合GB 4351.1 的规定且固定牢靠,放置于易于被车组人员拿取的地方。  4.8.3燃油系统  4.8.3.1  车辆燃油系统的安全防护应符合GB 7258的相关规定。  4.8.3.2  车辆应装备单个燃油箱,且单个燃油箱的容积应小于等于400L。  4.8.3.3  万一发生泄露,漏出的燃油应能直接排向地面,而不会触及车辆的热部件或载货装置。  4.8.3.4  汽油箱的加注口应设置可靠的阻火器或设置气密封的加注口盖。  4.8.4发动机  4.8.4.1  车辆的发动机及排气系统应合理布置,使其能防止发热和火花危及货物。  4.8.4.2  车辆的发动机应设置于货厢之前并与货厢保持足够的距离或设置隔热构件,确保发动机的散热不会危及货物 4.8.5 排气系统  车辆发动机排气管出口应置于货厢或罐体前端面之前、不高于车辆纵梁上平面的区域,并安装符合GB 13365规定的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排气管的布置应能避免加热和点燃货物,距油箱、油管净距离应不小于200mm,与裸露的电气开关的距离应不小于100mm。  4.8.6 缓速器  在驾驶室后部装有缓速制动系统的车辆,应在该系统与货厢之间设置隔热层。该隔热层必须既能防止缓速制动系统发热危及货物,又能防止货物泄漏危及该系统本身。不得使用电涡流缓速器。 4.8.7燃油加热器  4.8.7.1  燃油加热器及其排气管路应合理设计、布置并设置隔热保护装备,以防止其发热危及货物。  4.8.7.2  出现下述 3 种情况之一时,加热器应能停止运行: a) 通过安装在驾驶室内的手动开关人为的关闭; b) 汽车发动机停机时,驾驶员应能通过手动开关重新启动加热器; c) 启动车辆上的货物驳运泵时。 4.8.7.3  加热器停止工作后,允许存在后燃循环。但对于4.3.7.2中b)和c)情况下停止工作的加热器,须设有能在停止后 40s 内切断燃烧空气供应的装置。加热器中的换热部件必须具有耐受 40s 后燃循环的能力。 4.8.7.4  加热器的启、闭开关必须是手动的。禁止任何程序化控制装置。  4.8.7.5  加热器禁止燃用气体燃料。   4.9涂装  4.9.1  车辆颜色应为浅色或不与反光带混淆的其他颜色。 4.9.2  当需要涂装时,油漆应色泽分明、分界整齐,无皱皮、脱漆、污痕等。  4.10限速标识  4.10.1  车辆应安装或粘贴 80km/h 限速标识,限速标识应不被遮挡且易见。  4.10.2  标识图形:限速标识为圆形,边框颜色为红色,文字颜色为黑色,底色为白色。限速标识的材料应满足 GB 23254中一级反光膜的要求。限速标识示例见图 1。    图 1    限速标识示例 4.10.3  安装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横向:应安装在车辆前进方向的左侧;  b) 高度:标识最下端离地高度最低为 380 mm;  c) 纵向:在车辆尾部。 4.11  车辆运输配载限额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4.12  应配备符合GB 13392规定的标志灯。  4.13 厢体  4.13.1  货厢应为整体封闭结构,满足QC/T 453规定的淋雨试验要求。货厢应具有一定强度。货厢侧壁或前后壁板应根据需要设置具有防雨功能的通风窗。  4.13.2  制造货厢的材料不得与所运输的物质发生反应形成危险混合物。货厢内蒙皮应采用有色金属 或不易发火的非金属材料。货厢内外蒙皮应平整,无磕碰与擦伤痕迹。内外蒙皮与骨架贴合紧密不应有空鼓缺陷。铆合、压条应排列整齐,铆钉疏密合适。货厢侧壁外板面在1000mm×1000mm范围内的平面度公差应不大于2 mm 。货厢面板内外蒙皮之间采用阻燃隔热材料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不低于GB 8624 B1(B-s3,d2)。  4.13.3  货厢的所有开口都应是可锁闭的?可紧密关闭的门或硬质盖,其铰链、锁止机构等应安全可靠。  4.13.4  安装于货厢内部的电气装置应至少具备 GB/T 4208规定的IP 45 防护等级。若车辆承运范围包括GB 6944规定的配装组J货物,防护能力应至少为IP 65或等效的防护措施。  4.13.5  货厢内货物承载面必须是连续水平的。货厢内应设置货物固定紧固装置,固定紧固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产生火花、静电等。  4.13.6  货厢内严禁安装除感烟火探测器以外的任何照明灯具等电气设备。货厢内不得铺设电气线路。感烟火探测器设在货厢内,报警蜂鸣器设在驾驶室内;货厢门上应设置防盗报警装置﹔总质量大于或等于9000kg的车辆驾驶室内应装监视器,其摄像头应设在货厢外后部上端,对车辆尾部应有良好的监视效果。 4.13.7  货厢前内壁板应加装能缓解货物冲撞的橡胶制品 。 4.13.8  货厢地板上应铺设阻燃导静电胶板,胶板不应起皱或翘曲,接缝处应压实可靠。阻燃导静电 胶板的厚度应不小于5 mm 。 4.13.9  车门启闭应灵活,门周边应安装耐老化橡胶密封条,密封条应符合QC/T 639 的规定 。 4.13.10 车门应锁止可靠,门锁装置应具有防盗、防撬功能。 4.13.11 货厢地板应具有良好的导静电性能,系统电阻值为5.0×104~1.0×108Ω。 4.14 炸药、火具同载的车辆应符合QC/T 99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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