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MHIA 001-2019
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waste recycle aggregate mixture for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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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T/TMHIA 001-2019
发布
2019年
发布单位
中国团体标准
当前最新
T/TMHIA 001-2019
 
 
适用范围
1总则 1.0.1为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解决建筑垃圾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减少道路工程建设对石料资源的消耗,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天津市各等级公路新建、改扩建、大中修养护工程的路面基层、底基层施工使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各等级城市道路可参照执行。 1.0.3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对基层、底基层施工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明发布年份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条款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规范;凡是不注明发布年份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JTG/T F20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 JTG E42  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 JTG E40  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JTG E51  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 CJJ 134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  3术语 3.0.1建筑垃圾再生骨料 construction waste recycled aggregate 用建筑垃圾中的废混凝土、废砖石及陶瓷经破碎、筛分而制成的骨料。 3.0.2再生粗集料  recycled coarse aggregate 粒径大于4.75mm的再生骨料。 3.0.3再生细集料  recycled fine aggregate 粒径小于4.75mm的再生骨料。 3.0.4再生级配骨料  recycled graded aggregate 掺用了再生骨料的级配骨料。 3.0.5再生混凝土颗粒  recycled concrete particle 再生级配骨料中粒径4.75mm以上部分混凝土块及石块类粒料的总称。 3.0.6杂物  impurities 再生骨料中除混凝土、砂浆、石、砖瓦、陶瓷之外的其他物质。 3.0.7再生砖石  recycled brick particle 再生级配骨料中粒径4.75mm以上部分由砖混结构建筑垃圾处置后产生,即红砖颗粒、砂浆块等。 3.0.8冗余土  redundant soil 建筑垃圾预处理分离阶段产生的土。   4原材料 4.1 一般规定 4.1.1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必须经过预处理、破碎、筛分及除尘处置后方可使用。建筑垃圾处置方法见本规范附录A.0.3和A.0.4。 4.1.2不同料源、品种、规格的再生骨料应分别回收处置、分开堆放,严禁混杂堆放。 4.2 再生粗集料 4.2.1再生粗集料规格要求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4.2.2加工再生骨料的筛孔尺寸应根据筛网倾斜角度和工程经验合理选择。粒径尺寸与筛孔尺寸对应关系宜符合表4.2.2的规定。根据实际可适当调整筛孔尺寸,调整范围宜为1~2mm。 4.3 再生细集料 4.3.1再生细集料规格要求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4.3.2再生细集料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4.3.3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细集料中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应不大于15%;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细集料中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应不大于20%。 4.3.4再生细集料应采用经预处理之后的建筑垃圾破碎筛分制得,不应直接使用冗余土代替细集料。 4.4 再生级配骨料 4.4.1再生级配骨料(4.75mm以上部分)应符合表4.4.1规定。 4.4.2再生骨料可与碎石或轧碎砾石等新集料按一定比例进行掺配形成再生级配骨料,并应符合表4.4.1的规定。 4.4.3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路面基层、底基层以及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底基层应选择不少于3档备料,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基层宜选择不少于4档备料。 4.5 冗余土 4.5.1冗余土宜使用于路基填筑及绿化土等。 4.6 结合料 4.6.1水泥、石灰、粉煤灰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 F20的相关规定。  5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配合比设计 5.0.1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配合比设计流程应按图5.0.1进行设计。   图5.0.1 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配合比设计流程 5.0.2原材料检验内容: 1 取料场中有代表性的再生骨料按照《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G E40、《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 E42和本规范《附录B》,进行下列试验:1)颗粒分析;2)0.075mm以下材料塑性指数;3)压碎值;4)针片状颗粒含量;5)再生砖石含量;6)杂物含量;7) 0.075mm以下粉尘含量(%);8)有机质含量;9)砂当量; 2 当再生级配骨料技术指标不满足本规范表4.4.1的规定时,应调整再生骨料掺配比例,或者更换再生材料后再进行配合比设计; 3 检验所用的结合料中水泥、石灰、粉煤灰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 F20的相关规定。 5.0.3目标配合比设计应包括下列技术内容: 1 确定再生骨料的掺配比例; 2 选择级配范围; 3 确定结合料类型及掺配比例; 4 验证混合料相关的设计及施工技术指标。 5.0.4生产配合比设计应包括下列技术内容: 1 确定料仓供料比例; 2 确定水泥稳定材料的容许延迟时间; 3 确定结合料剂量的标定曲线; 4 确定混合料的最佳含水量、最大干密度。 5.0.5施工参数确定应包括下列技术内容: 1 确定施工中结合料的剂量; 2 确定施工合理含水量及最大干密度; 3 验证混合料强度技术指标; 4 验证混合料干缩性和抗冻性。 5.0.6宜采用振动压实方法确定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的最大干密度和最佳含水量,也可采用重型击实方法。 5.0.7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来源发生变化、材料品质或规格发生变化、结合料品种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 5.0.8当再生砖石含量超过30%时,每次生产前应对再生砖石含量进行测定。当再生砖石含量变化超过10%时应重新确定最佳含水量。 5.0.9用于基层的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在强度满足要求同时,尚宜检验其干缩性及抗冻性。 5.0.10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的强度和级配要求,应符合《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 F20的相关规定。 5.0.11水泥稳定类材料强度要求较高时,宜采取控制原材料技术指标和优化级配设计等措施,不宜单纯通过增加水泥剂量提高材料强度。 5.0.12建筑垃圾再生细集料可以代替天然细集料使用,再生粗集料掺量宜符合表5.0.12的规定。 6施工 6.1 材料贮存 6.1.1水泥、石灰、粉煤灰必须分仓贮存,并应有明显标识。 6.1.2再生骨料的技术指标应满足本规范要求。 6.1.3再生骨料应洁净、均匀、无毒、无污染。 6.1.4再生骨料应分不同来源、类别、规格分别贮存,避免混杂或污染,并应有防雨措施。  6.2 拌和 6.2.1拌和设备不宜少于4个料仓,生产前应对各料仓转速流量进行标定。 6.2.2各个料仓之间挡板应避免在加料时料仓之间发生骨料掺混,高度应不小于1m,避免料仓在加料时掺混。 6.2.3结合料剂量应准确,加水量的剂量应采用流量计。 6.2.4拌和过程中应检查混合料的含水率。 6.2.5混合料应拌和均匀,色泽一致,没有灰条、灰团和花面,且无明显粗细骨料离析现象。 6.3 运输 6.3.1运送频率应能保证施工的连续性。 6.3.2每天生产前,检查运输车辆完好情况,装料前应将车厢清洗干净。 6.3.3混合料的运输应有必要的防遗撒和防止水分损失的措施。 6.4 摊铺 6.4.1摊铺速度宜控制在1.0m/min~1.5 m/min,防止运输车辆碰撞摊铺机。 6.4.2螺旋分料器应均匀不间歇地旋转送料,转速应与摊铺速度相适应,两侧边缘料位应充足,且全部埋入混合料中。 6.4.3摊铺机必须开启振动器和夯锤,初始压实度不应小于85%。 6.5 碾压 6.5.1碾压方案宜按照表6.5.1进行,每遍重叠1/2轮宽。碾压作业结束前,如有局部晒干和风干迹象,影响压实时应及时采用喷雾形式补水。 6.6 养生与交通管制 6.6.1碾压完毕且平整度、压实度、厚度等检查合格后,表面应即刻覆盖透水无纺土工布并洒水养生。土工布之间搭接应不小于50cm,两侧下搭不应小于50cm。 6.6.2应养生7d且能钻取完整芯样后进行下一道工序。 6.6.3土工布覆盖养生期间,除洒水车外严禁其他车辆通行,洒水车速度不应超过20km/h。   7施工质量控制 7.1 一般规定 7.1.1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原材料质量和施工参数,选择适宜的拌合、摊铺和碾压机械。 7.1.2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缺陷时,应增加检测频率;当情况严重时,应停工整顿,查找原因,问题解决后方可继续施工。 7.2 材料检验 7.2.1建筑垃圾处置厂按照再生粗、细集料的技术要求对每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包括以下内容: 1 再生粗、细集料的名称、类别、规格和生产厂信息; 2 批量编号及供货数量; 3 检验结果、日期、执行标准; 4 检验部门及检验人员签章; 5 备注信息。 7.2.2应按类别、规格及日产量确定批次:再生粗集料应每1000t为一批,日产量不足600t的可以以连续生产不超过3天且不大于600t为一检验批;再生细集料应每600t为一批,不足600t亦为一批。 7.3 型式检验 7.3.1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包括再生粗、细集料的技术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1 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检定时; 2 建筑垃圾来源和生产加工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 3 主要原材料、配合比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4 正常生产时应每年至少一次; 5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6 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7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型式检验后,各项指标都符合本规范相关规定时,可判定合格。 7.3.3当有一项性能指标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则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规范者,判定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规范者,则判定为不合格。 7.4 铺筑试验段 7.4.1基层和底基层正式施工前,应铺筑试验段。试验段长度宜为200~300m。 7.4.2在试验段施工期间,应及时检测结合料剂量、混合料含水量、混合料级配、松铺系数对应的实际压实厚度(宜选用2~3个松铺系数)、混合料压实度、混合料压后含水量、混合料击实试验、混合料7d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 7.4.3试验段对关键工序、工艺进行评价。 7.4.4试验段不满足技术要求时,应重新铺设试验段。 7.5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7.5.1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表7.5规定。    附录A建筑垃圾处置 A.0.1 建筑垃圾应做好源头管理,按照不同来源、不同组成成分进行分类收集,以保证资源化利用产品的质量,降低处置成本。 A.0.2建筑垃圾处置厂的设计、建立及配套工艺应满足《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 134对处置厂区的建设要求,同时还应设置适宜的降尘、抑尘、减噪等措施,满足环保及排污要求。 A.0.3破碎、筛分之前应设置预处理环节,以去除建筑垃圾中的大块杂质及渣土,保证再生骨料的洁净度。预处理环节应包括: 1 采用人工分拣将混在其中的大块塑料、木头、织物、土块等杂质分拣出来; 2 采用重型筛等设备将混在建筑垃圾中的大量渣土筛选出来,单独存放; 3 采用机械分选(磁选、风选等)的方式,将混凝土建筑结构中的钢筋、轻质杂物等进行分选、除杂。 A.0.4应根据材料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破碎及筛分工艺,将固体废物转化为粒径、品质合格的再生骨料。渣土含量较高的建筑垃圾可在一级破碎后再设置一道二级除土工艺,进一步去除破碎骨料中的渣土,避免混入后续的破碎段中。 A.0.5根据再生骨料的规格及分档需求,选择筛网层数及筛孔尺寸。骨料全部由再生骨料代替时,应不少于三层筛网。 A.0.6处置建筑垃圾应做好降尘措施,保证厂区内洁净,避免周边区域的环境被二次污染。  附录B再生级配骨料杂物含量试验方法 B.1 目的与适用范围 本试验用于测定4.75mm以上部分再生骨料中再生混凝土颗粒含量、再生砖石含量及杂物含量,以评定其在公路路面基层、底基层工程中的适用性。 B.2 仪器与材料 B.2.1检测应使用以下仪器和材料: (1)鼓风干燥箱:能使温度控制在(105±5)℃; (2)电子天平:称量20kg,感量不大于1kg; (3)方孔筛:孔径为4.75mm; (4)铁铲、搪瓷盘、毛刷等。 B.3 取样 B.3.1取样方法应按GB/T 14685中的规定进行取样。 B.3.2试样的最小取样数量应符合表B.3.2的规定。再生混凝土颗粒含量、再生砖石含量及杂物含量应采用同一组试样进行试验。 B.4 试样处理 B.4.1将试样通过4.75mm方孔筛,取筛上部分进行试验。试样缩分至不小于表B.4.1规定的数量。 B.4.2缩分后的试样应置于(105±5)℃的干燥箱中烘干至恒重,冷却至室温。 B.5 试验步骤 B.5.1称量试样质量m0,准确至1g; B.5.2人工分选出试样中的金属、塑料、沥青、木头、玻璃、杂草、纸张、石灰、石膏、毛皮、煤块等杂物,然后称量各种杂物总质量m1,准确至1g; B.5.3人工分选出试样中的混凝土石和石块,称量质量m2,准确至1g; B.5.4人工分选出试样中的砖石,包括少量粘附在砖石上的砂浆块,称量质量m3,准确至1g。 B.6 结果整理 B.6.1分别按公式(B.6.1-1)、(B.6.1-2)和(B.6.1-3)计算杂物含量、再生混凝土颗粒含量和再生砖石含量。                      Q1=m1/m0×100                  (B.6.1-1)                      Q2=m2/m0×100                  (B.6.1-2)                      Q3=m3/m0×100                  (B.6.1-3) 式中: Q1—杂物含量(%); Q2—再生混凝土颗粒含量(%); Q3—再生砖石含量(%);   m0—试样总质量(g);   m1—杂物质量(g);   m2—再生混凝土颗粒质量(g);   m3—再生砖石质量(g); B.6.2试验结果取两次平行试验的平均值,精确至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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