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JIFA 001—2020
不良资产交易信息披露标准

Non-performing assets trad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ndard


标准号
T/TJIFA 001—2020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07日
实施日期
2020年09月07日
废止日期
中国标准分类号
S952
国际标准分类号
03.060
发布单位
中国团体标准
适用范围
不良资产交易信息披露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活动信息披露的原则、主体,以及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渠道和配套机制等。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从事不良资产交易的会员单位,非会员单位的从业机构宜参照标准开展信息披露。 2 规范性应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沿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2406-2008  表示货币和资金的代码 GB/T 30338.1-2013  证券期货业电子化信息披露体系 第1部分:基础框架 GB/T 30338.2-2013  证券期货业电子化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第2部分:编码规则 GB/T 30338.3-2013  证券期货业电子化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第3部分:标引模板 GB/T 30338.4-2013  证券期货业电子化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第4部分:实例文档封装格式 GB/T 30338.5-2013  证券期货业电子化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第5部分:注册管理规范 GB/T 32319-2015  银行业产品说明书描述规范 GB/T 21076-2017  证券及相关金融工具 国际证券识别编码体系 GB/T 23696-2017  证券及相关金融工具 交易所和市场识别码 GB/T 35964-2018  证券及相关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分类(CFI编码) JR/T 0014-2005银行信息化通用代码集 JR/T 0030.1-2006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 第1部分:信用评级主体规范 JR/T 0030.2-2006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 第2部分:信用评级业务规范 JR/T 0030.3-2006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 第3部分:信用评级业务管理规范 JR/T 0062-2011  金融工具常用统计术语 JR/T 0063-2011  金融工具统计分类及编码 JR/T 0064.1-2011  金融工具统计计值 第1部分:存款 JR/T 0064.2-2011  金融工具统计计值 第2部分:贷款 JR/T 0069-2012信用增进机构业务规范 JR/T 0070-2012信用增进机构风险管理规范 JR/T0124-2014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JR/T 0115-2014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 JR/T 0116-2014银行业标准化工作指南 JR/T 0126-2015银行与合作方业务数据一致性处理规范 JR/T0113-2015银行业会计凭证基本信息描述规范 JR/T0125-2015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指南 JR/T 0134-2016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 JR/T 0135-2016贷款统计分类及编码 JR/T 0137-2017银行经营管理指标数据元 JR/T 0170.1-2018  商业银行担保物基本信息描述规范  第1部分:通用数据元 JR/T 0170.2-2018商业银行担保物基本信息描述规范  第2部分:专用数据元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信息披露Information disclosure 为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在不良资产交易前充分了解风险,交易场所及转让方在依据相关法定要求制作及发布资产处置公告时,充分考虑股权类、债权类、实物类、其它权益类(如无形资产)等各类不良资产的特性,以及充分考虑单宗资产或打包资产的不同特性,在法定允许披露的资产转让信息的范围内及前提下,依法将各类不良资产转让的特定信息向社会受理、审核及发布的行为活动,同时确保及时、有效、真实、完整,以便在转让方通过资产管理公司或交易场所组织进行相关不良资产交易时,最大程度方便投资者参与交易。 3.2 不良资产Non-performing asset 因宏观经济环境剧烈变化,企业或个人经营失败等原因,企业或个人陷入财务困难且不能履行清偿资产所有者或投资者利息或股息或本金义务的资产。不良资产又称困境资产distressedassets或问题资产trouble assets或特殊资产special assets,按照资产形态分类为债权类不良资产、权益类不良资产、实物类不良资产和无形类不良资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或受托处置的不良信贷资产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是不良资产的主要部分。 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或受托处置的不良债权类资产: ——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包含政策性不良债权、商业性不良债权。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或受托处置的股权或其它登记出资权益类资产: ——政策性债转股股权或其它登记出资权益。 ——商业性债转股股权或其它登记出资权益。 ——抵债股权或其它登记出资权益。 ——质押股权或其它登记出资权益。 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或受托处置的实物类资产: ——以物抵债资产。 ——其它能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资产。 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或受托处置并可单独处置的无形资产: ——抵债无形资产。 ——其他能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无形资产。 3.3 转让方Transferor 转让方是不良资产的原所有人,并将其所有的不良资产及各项权利转让出去的一方。 3.4 受让方Transferee 受让方是接受转让方出让的不良资产接受人,是不良资产及各项权利的新所有人。 3.5 委托方Consignor 委托方是接受转让方委托,代转让方处置不良资产及各项权利,寻找不良资产受让方的机构或平台。 3.6 责任与义务Responsibility and liability 交易场所或资产管理公司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及根据交易所规则、交易细则及本办法规定,对拟发布或受托发布的信息予以审核。 交易场所或资产管理公司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及根据交易所规则、交易细则及本办法规定,决定是否发布某项信息。 4 信息披露要求 4.1 总则 信息披露工作以保护投资者选择权、交易权、知情权为根本,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禁止虚假、误导、诱导、夸大、重大遗漏或拖延披露等信息披露行为,禁止任何承诺或变相承诺保本收益的信息披露行为。 4.2 真实性原则 信息披露必须以客观事实或有事实基础的客观判断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披露和误导性陈述。 4.3 准确性原则 信息披露不得夸大事实,应语言明确,简明易懂,达到普通投资者的判断能力能够准确理解和解释的程度。 4.4 完整性原则 信息披露应当充分披露不良资产、转让方及相关主体的风险、不确定性,不得有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不良资产的特殊资产属性无法保证信息完整披露,应充分披露该不确定性和风险。   4.5 合法性原则 拟披露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并做出相应的说明;拟披露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4.6 及时性原则 若原有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转让方通过交易场所应及时补充和修改,在交易前及时通知投资者。 5 信息披露方式 5.1 资产管理公司披露 不良金融资产转让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规定, 由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及各省级资产管理公司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通过资产公司的网站或不良资产所在地域的地区级或以上级别的报纸资产向社会发布处置公告信息,并确保及时、有效、真实、完整。具体信息披露方式如下: ——资产公司的网站; ——资产所在地域的地区级或以上级别的报纸。 5.2 交易场所披露 在交易场所转让的不良资产,发布的不良资产处置公告,还应及时在交易场所社会公共信息发布平台再行发布。具体信息披露方式如下: ——交易场所官方互联网网站、App平台; ——交易场所交易信息电子公示牌; ——交易场所印刷物、出版物; ——交易场所公开发行的报纸; ——供公众收视、收听的电视台、电台。 6 信息披露内容 6.1 不良资产信息披露 不良资产信息披露包括不良资产权益的基本证明文件如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或基本凭证如借据之外,还需不良资产状态的描述。 6.1.1 股权类不良资产状态 转让资产的现有性质属于股权类不良金融资产而非等同于一般的国有股权。信息披露内容需要转让方的企业性质及若属于委托转让情形的其委托方基本法律状况。 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产权构成情况包括转让标的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职工人数等,具体包括: ——转让标的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职工人数等; ——转让标的企业前十名出资人或单位的名称、出资比例; ——除转让方外,国有成分的比例。 若转让标的企业存在或涉及职工安置的应披露安置方案及/或相关要求。若涉及管理层参、控股等情形,还应明确披露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者公司名单、拟受让比例等。 转让资产具体名称及种类、标的金额及/或数量(例如“转让方所持有的在〖企业名称〗的出资/股权,出资额为〖数目〗元/币种,出资/股权在标的企业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为〖数目〗%)及标的资产所在地〖省份及城市名称〗。 6.1.2 债权类不良资产状态 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产权构成情况包括转让标的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职工人数等,具体包括: ——转让标的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职工人数等; ——转让标的企业前十名出资人或单位的名称、出资比例; ——除转让方外,国有成分的比例。 转让资产具体名称及种类、标的金额及/或数量(例如“转让方所持有的对〖企业名称〗的债权,债权金额为〖数目〗元/币种)及标的资产所在地〖省份及城市名称〗。 6.1.3 实物类不良资产状态 6.1.3.1 单件或零散工业产品实物类不良资产状态 转让资产的现有性质属于实物类不良资产而非等同于一般的国有实物资产。信息披露内容需要转让方的企业性质及若属于委托转让情形的其委托方基本法律状况。 转让资产〖所在具体地点和位置〗、〖实物资产名称、种类、类型、型号、主要用途等描述〗、〖实物资产原产国、产地、制造商等描述〗、〖新旧程度、包装式样、外观大致情况、是否对内在质量经过检验〗、〖实物资产的数量、单价、总价金额各为元/币种〗等信息。 6.1.3.2 大型或成套设备实物类不良资产状态 转让资产的现有性质属于实物类不良资产而非等同于一般的国有实物资产。信息披露内容需要转让方的企业性质及若属于委托转让情形的其委托方基本法律状况。 转让资产的〖所在具体地点和位置〗、〖实物资产名称、种类、类型、型号、主要用途等描述〗、〖是否有专用工具、配套零部件、名称与数量清单〗、〖实物资产原产国、产地、制造商等描述〗、〖以往购置后的年限、实际使用年限、是否仍在使用中、新旧程度、外观大致情况、是否对内在质量经过检验〗、〖实物资产的数量、单价、总价金额各为 元/币种〗等信息。 6.1.3.3 车辆、船舶、飞机实物类不良资产状态 转让资产的现有性质属于实物类不良资产而非等同于一般的国有实物资产。信息披露内容需要转让方的企业性质及若属于委托转让情形的其委托方基本法律状况。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转让资产的〖所在具体地点和位置〗、〖实物资产名称、种类、类型、型号、主要用途等描述〗、〖是否有专用工具、配套零部件、名称与数量清单〗、〖实物资产原产国、产地、制造商等描述〗、〖以往购置后的年限、实际使用年限、是否仍在使用中、新旧程度、外观大致情况、是否对内在质量经过检验〗、〖登记注册地、登记注册机构、登记注册时间等〗、〖可通行国家及/ 或地域等〗、〖实物资产的数量、单价、总价金额各为 元/币种〗等信息。 6.1.3.4 不动产类不良资产状态 转让资产的现有性质属于不动产类不良资产而非等同于一般的国有不动产。信息披露内容需要转让方的企业性质及若属于委托转让情形的其委托方基本法律状况。 信息披露内容需要包含转让资产的产权证书信息(产权证书名称、份数,产权登记质押信息,附带证书、发票、份数,配套相关物权或使用权权利证书及发票)。 信息披露内容需要包含转让资产的〖所在具体地点和位置〗、〖资产名称、种类、类型、机构、登记或法定用途等描述〗、〖登记注册地、登记注册机构、登记注册时间等〗、〖以往购置后的年限、实际使用年限、是否仍在使用中、新旧程度、外观大致情况、是否对内在质量经过检验〗、〖目前是否存在以租赁、合伙、合作、合营、承包等形式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使用人或共同使用人等描述〗、〖数量、面积、单价、总价金额各为 元/币种〗等信息。 信息披露内容需要包含本次转让中是否安排对不动产资产外观和内在质量等进行勘查等。 6.1.3.5 实物类不良资产勘查情况 信息披露内容包含对实物类不良资产外观和内在质量进行勘查情况内容。 6.1.4 无形资产类不良资产状态 转让资产的现有性质属于无形资产类不良资产而非等同于一般的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内容需要转让方的企业性质及若属于委托转让情形的其委托方基本法律状况。 信息披露内容需要包含转让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信息(权属证书名称、权属证书号码、份数,权利登记质押信息,附带证书、缴费发票、份数,配套相关物权或使用权权利证书及发票)。 信息披露内容需要包含转让资产的〖资产名称、种类、类型、登记或法定用途等描述〗、〖登记地货价或地区名称、登记机构名称、登记注册时间、公告时间、公告刊物、最近三个月内的检索查询情况〗、〖来源、所余年限、最近一次续费情况〗、〖目前是否存在以授权许可、合伙、合作、合营、承包等形式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使用人或共同使用人等描述〗、〖数量、各自单价、总价金额各为 元/ 币种〗等信息。 6.2 受让方信息披露 受让方信息披露需要展示受让方信息披露包括对意向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行业准入、资产规模、股权结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等具体要求。不得包括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并在资产转让公告中一同公布。 6.3 竞价交易方式信息披露 在征集到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信息披露具体展示不良资产交易具体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同时披露加价幅度(若采用多次报价竞价方式)、评分体系(若采用权重报价竞价方式); ——招投标,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招标计划书,招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若有)的资质; ——拍卖,同时披露《拍卖公告》(含拍卖机构); ——转让方及交易市场接受并采用的其他具体竞价交易方式。 6.4 日期及有效期限信息披露 资产处置公告未披露有效期限,应将公告发布日起开始,至少持续满足相关法定期间,并至处置完毕或重新发布之日为止。 不良资产转让涉及优先受让权人(股权类)或优先购买权人(债权类)或其他优先权人(包括但不限于其他财产共有权人、不动产承租人等),转让方应当已经依相关规定就其拟进行的资产处置向资产各优先权人依法进行通知,并向本交易产所及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有关通知的回执或送达凭证,且转让方向各优先权人最后送达的一份关于优先权通知的送达日期距公告的征集意向受让方的截止日应当: ——债权类资产转让的,至少为三十日; ——股权类资产转让的,应当符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等及标的企业《章程》及《合同》中所规定的相关期限;若无该规定期限的, 则至少为三十日; ——其他类资产转让,若涉及财产共有权人、不动产承租人等情形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据以形成财产共有或租赁关系的相关合同中所规定的相关期限;若无该规定期限的,则至少为三十日。 6.5 交易保证金信息披露 转让方可以在资产转让公告中提出由合格的意向受让方向交易场所及资产管理公司为资产交易项目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若设定交易保证金,交易场所或资产管理公司依照交易保证金的有关条款规定予以明确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金的交纳数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的 30%且其中定金性质部分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的20%,应当披露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立即转为价款的组成部分; ——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将于其余价款全部付清后后转为最后一期的交易价款; ——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退还而另行支付交易价款。 6.6 特殊信息披露 不良资产转让,转让方在资产处置公告中所信息披露还应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以下事项的相关信息: ——涉及国有土地(海域)使用权的,使用权证书及其它相关手续的情况。 ——涉及探矿权、采矿权的,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关权利证书及其它相关手续的情况。 6.7 第三方担保人、优先权人、共有权人等其他权利人的信息披露 根据现行有效规定,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债权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或者禁止转让主债权约定,对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转让没有约束力。据此,交易场所规则及交易细则转让方应当在资产处置公告中披露存在担保的相关情况。若涉及或存在任何一类优先权人,应披露目前是否均已经采用书面方式进行了通知。 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债权的,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不良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为此,转让不良债权的处置方案、交易条件以及处置程序、方式确定后,单笔(单户)转让不良债权的,转让方应当通知国有企业债务人注册登记地的优先购买权人。以整体“资产包”的形式转让不良债权的,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同一辖区,应当通知该辖区的优先购买权人;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不同辖区,应当通知主要债务人共同的上级行政区域的优先购买权人。以及,为此还应当在资产处置公告中披露存在优先权的相关情况。若涉及或存在任何一类优先权人,应披露目前是否均已经采用书面方式进行了通知。 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股权类不良金融资产,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股权类不良金融资产的,还应当在资产处置公告中披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标的企业《章程》及《合同》等有关规定披露存在优先权的相关情况。若涉及或存在任何一类优先权人,应披露目前是否均已经采用书面方式进行了通知。 涉及房产等存在财产共有人的情形下,还应当在资产处置公告中披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存在的财产共有权的相关情况。若涉及或存在任何一类共有权人,应披露目前是否均已经采用书面方式进行了通知。 6.8 职工安置信息披露 进行股权类不良金融资产或者转让所持一部分对国有企业债权并在其后继续进行企业重组涉及转让标的企业涉及职工安置问题的,转让标的企业涉及职工安置问题的有关文件也应当作为本条款规定之备查文件资料。应当对是否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说明。 6.9 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信息披露 若进行股权类不良金融资产或者转让所持一部分对国有企业债权并在后续进行企业重组,且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其它有效规定,涉及转让方案应当依法按照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的内部决策程序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决策部门审议及形成书面决议,并已形成的,有关决议文件也应当作为本条款规定之备查文件资料予以披露说明。 6.10 交易类别信息披露 为了投资者了解不良资产来源、单项资产或组包资产相关基本情况,交易场所或资产管理公司需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交易的类别作出界定,以便转让方披露时参照。转让方可就所转让的不良资产所属的具体处置交易类别予以提示;若属打包资产,应提供包内资产清单。 第一手不良资产的处置交易,包括: ——第一手的单项资产的处置交易。 ——第一手的单层或含有若干层级子包的资产包整体处置交易。 将来自前一手的不良资产的原状态或可被视为原状态的资产处置交易,包括: ——将未经再进一步拆分或添加的来自前一手的单项的不良资产,仍按原单项资产为单位,而进行的处置交易。 ——将来自前一手的资产包,仍按原资产包为单位,而进行的整体处置交易。 ——将来自前一手的多层的资产包其中的某一层级的子资产包,整体分拆独立而进行的处置交易。 ——将来自前一手的若干资产包,重新组合成为含有若干层级子包的资产包,而进行的整体处置交易。 将来自前一手的单项不良金融资产予以改变而进行的资产处置交易,包括: ——将来自前一手的单项不良资产,经过进一步拆分或添加而改变原有单项资产的原状态后,而进行的处置交易。 ——将来自前一手的单项不良资产,经过进一步拆分或添加而改变原有单项资产的原状态后,再将该等经改变后的单项资产打包或装入原有的其它资产包后,而进行的处置交易。 7 信息披露对象渠道及配套机制 7.1 信息披露的监测与维护 交易场所或资产管理公司在报纸等外部媒体刊登信息后,仍应时时关注与检查每次刊登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一旦发现所刊登信息印刷排版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报刊的主办机关予以更正,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在交易场所或资产管理公司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后,应及时关注与监测信息的完整性。一旦发现所披露信息完整性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维护措施,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7.2 信息披露的反馈收集 交易场所或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后,应随时收集、整理、登记反馈信息。对重要信息反馈意见,凡需要或应当答复的,交易场所或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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