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核电厂操作员执照的人员的医疗认证和监督, 您可以免费下载预览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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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体健康,是指体能、感知、表达和情绪等各方面能够满足从事核设施操作工作需要,不存在可能影响履行职责的健康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内分泌系统、听觉、视觉、精神疾病或者缺陷。健康检查的具体判定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医学标准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发和管理程序》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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