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法》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然而,目前临床用血尚不尽合理和科学,对输血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少数医生喜欢用等量的全血补充所估计的失血量,并认为越是新鲜的血越是好;个别医生明知木中出血不多也要输上几百毫升全血以保病人“平安”;还有人认为输血能够补充营养、增加机体抵抗力等等,这些都是应改变的陈旧观念。...
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和持续改进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不合理用血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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