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按照《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对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 船舶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垃圾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的,应当提前向对方提供此类垃圾所含物质的名称、性质和数量等信息。 ...
港口应建设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在港口建设船舶含油污水处理和回用设施。 加强内河船舶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的接收和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严格执行排放控制要求,防范环境风险。 (二)港口码头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要求。 ...
船舶向京杭运河直接排放船舶生活污水或者不能提供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不接收船舶污染物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由负责环境卫生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出具虚假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凭证的,由负责环境卫生的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推进长江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结构调整,鼓励并加快淘汰长江单壳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加强长江运输船舶标准化建设;加快危险化学品船舶专用锚地、船舶洗舱水接收处理基地等配套设施建设;推动长江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转型升级。 四是完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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