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A C22.2 No.243-2017
CSA C22.2 No.243-2017


标准号
CSA C22.2 No.243-2017
发布
1970年
发布单位
/
当前最新
CSA C22.2 No.243-2017
 
 
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适用于按照 C22.1、C22.2 No. 0 和 ANSI/NFPA 70 使用的电动真空吸尘器和吹风机、扫地机以及家用地板整理机。
1.2 这些要求涵盖: a) 供室内或室外使用或两者兼有的家用、商用和投币式真空清洁机和吹风机清洁机; b) 家用、商用和投币式湿式吸尘器、干式吸尘器、永久安装式、便携式和中央真空吸尘器和鼓风机清洁系统; c) 家用电动地板整理机,包括地板抛光机、地板洗涤机、地板打磨机、地毯清洗机、地毯和地板清洗机以及类似机器; d) 本标准涵盖的器具,标记为具有双重绝缘,并根据第 4.16.1 条的例外情况采用双重绝缘代替接地; e) 室内或室外使用的便携式可充电电池供电设备,配有可充电非用户和用户可更换电池;见第 7 条; f) 与家用、干式拾取、室内使用的真空吸尘器/电动吸嘴组合器具一起使用的载流软管;见第 8 条; g) 与电动喷嘴一起使用的载流软管,用于家庭、干吸、室内使用的中央真空清洁系统;见第 8 条; h) 与家用、室内地毯清洁设备一起使用的湿式载流软管;见第 8 条; i) 与家庭室内使用的电动喷嘴一起使用的接地载流软管;见第 8 条; j) 用于连接家用中央真空清洁系统的载流软管/电动喷嘴组合的电动壁阀;见第 8 条; k) 带有蒸汽清洁附件的家用、室内使用的湿/干真空清洁机(例如喷嘴中配有蒸汽发生器的真空吸尘器),其中真空是该器具的突出特征,如电气额定值所示真空功能的电气额定值大于蒸汽清洁功能的电气额定值;另见第 2.3.3 条。配备真空附件的蒸汽清洁机,其突出特点是蒸汽清洁功能,符合 C22.2 No. 64 和 UL 499 的要求; l) 家用和商用扫地机。 m) 用于安装在休闲车 (R/V) 或船舶上的真空吸尘器; n) 通过车辆电池适配器供电的设备。
1.3 这些要求不包括额定电压超过 250 V 的器具。除电能外还使用其他能源(例如燃气或蒸汽)的器具应根据这些要求和适用于的附加要求进行调查。正在考虑的设备。
1.4 这些要求不包括在医院、实验室、机构等场所使用的器具,这些场所的病理、化学、物理、放射性或其他物质的扩散可能对健康产生风险。打算在这些地点使用的器具根据这些要求和适用于该器具的附加要求进行调查,并适当考虑具体的预期用途。
1.5 如果通过具体参考所涉及的类型来确定要求,则这些要求仅适用于特定类型的器具,例如真空吸尘器或地板整理机。缺乏此类具体参考或使用术语“设备”。表示该要求适用于本标准涵盖的所有器具。
1.6 工业/商业用途的内燃机驱动的地板清洁机,例如地板缓冲器、洗地机、清扫机、抽吸机和抛光机,均属于 UL 558 的范围。
1.7 这些要求不包括产生超过 2.5 MPa 压力的机器(360 磅/平方英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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