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磷肥工业(包括磷铵和硝酸磷肥)企业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GB 15580-1995由国家质检总局 CN-GB 发布于 1995-06-12,并于 1996-07-01 实施,于 2011-10-01 废止。
GB 15580-1995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Z61 矿区、原材料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13.04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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